本法第五十一条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询问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即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立法目的
明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是否可以提出询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往往处在主动地位,而供应商则相对比较被动。采购人发布的采购信息包括采购的对象、采购的标准、供应商的准入条件、实行的采购方式等多项因素。这些因素有的可能比较简单;有的可能不够清晰;有的在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的一些做法不够透明;中标、成交有了结果后,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不能及时了解整个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和情况。在上述各种情况发生后,基于供应商的被动角色,就有可能对供应商产生不利影响。从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赋予供应商以询问权就显得很有必要。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询问问题的规定,含义非常明确,即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由于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委托进行采购,是委托代理关系,所以,询问对象为采购人,而不是采购代理机构。如果询问超过供应商自身内容,或者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采购人有权不予答复。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询问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所有供应商都可以享有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进行询问的权利。
只要这个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有疑问,就可以不受约束地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2.对于任何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必须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虽然法律未对采购人答复供应商询问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采购人也应当自觉地、尽快地答复。
3.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以及采购人作出答复的方式,法律没有规定,实际操作中,既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
4.法律对采购人答复供应商询问没有明确时限要求,法律责任中也未对采购人不及时答复作出相应惩处规定,并不意味着采购人可以随意对待供应商的询问。
采购人应当从保证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树立自身良好形象、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并认真回答供应商的询问,并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答复工作,对供应商提出的不合理问题,甚至涉及商业秘密的,也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理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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