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居间合同后在什么情况下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3 18:42:30 445 人看过

(1)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则应当解除居间合同,退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正当理由”因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以下这些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理由:

1、居间合同中记载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产权人、面积等房屋信息。

2、卖方隐瞒了重要信息,如存在违章搭建、破坏承重及房屋结构、严重质量问题等。

3、双方就主要交易条件在居间合同中未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仍未达成一致。

4、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5、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悔是否属于违约

(一)居间合同解除后是否应对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居间合同中一般约定如由于一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居间合同,则应赔偿中介受到的损失即佣金的损失,一般以房屋总价2%来计算。实务中有不少案例是由此引起。但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到以下因素:

1、解除《居间合同》的原因是什么。

2、中介是否存在过错。

3、中介是否完成了全部的合同义务。

一般而言,如中介不存在明显过错,法院会考虑到中介确已提供相应服务,但又并未完成全部义务,因此会酌情判决支持部分佣金,而不致于按居间合同所约定的房屋总价2%来判决。

(二)签订居间合同后在什么情况下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

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则应当解除居间合同,退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正当理由”因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以下这些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理由:

1、居间合同中记载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产权人、面积等房屋信息。

2、卖方隐瞒了重要信息,如存在违章搭建、破坏承重及房屋结构、严重质量问题等。

3、双方就主要交易条件在居间合同中未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仍未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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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6日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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