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立法实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5:54:27 185 人看过

我国从1995年制订《票据法》,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到2004年对《票据法》进行微调,期间再加之以人总行发布的各种票据规章。可以说,我国票据法规已形成一个错综复杂的体系,由于其中对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矛盾重重,我们有必要进行梳理。

(一)票据法律

从立法资料看,原中国人民银行周正庆副行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票据属于无因证券。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应由其他有关的法律加以规范。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审议报告却指出:许多部门、地方和金融机构指出,票据当事人在签发票据或取得票据时,应当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的人应给付相应的代价,目的是防止有些当事人签发票据没有真实的经济关系为基础,利用票据进行欺骗活动。结果便有了现行《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第21条第1款、第83条第2款、第88条第1款、第90条第2款的规定。

对于这些规定,学界一直争论颇多。大部分学者认为是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否定,是一部令人失望的法律。

(二)票据行政规章

与《票据法》不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票据的行政规章一直旗帜鲜明地否定票据的无因性,坚持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联系在一起。

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12月19日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已废止)第14条第3款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上述规定典型地体现了票据有因性的立法思想。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2月1日颁布实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该办法第83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第92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第93条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为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上述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要审查交易背景,同时也明确了银行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了对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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