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判决书的时候,执行人员发现案件有错误的,可以中止案件的执行,然后进行判决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审或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能够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异议审查的流程
1、审查方式
民诉法并没有规定审查执行异议的法定程序和方式,我们在实践中一般采用的审查方式有书面审查和听证审查两种,通常对应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也就是所谓的行为异议和标的异议。程序异议一般都不太复杂,无通过听证程序细加审查的必要,可以选择书面审查异议材料为主,要求补充证据佐证为辅的方式进行,执行法院完全可以直接作出裁定。实体异议涉及当事人、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实行听证审查在目前是必要的。
2、审查期限
执行异议一般由审查部门派出合议庭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民诉法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做了明确规定,即自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比较短,目的在于提高执行效率。
3、救济途径
行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标的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即执行异议之诉。
无论是行为异议,还是标的异议,当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时,应当在裁定书上明确写明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间,以便异议人行使复议权、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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