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报道:为赚钱缓刑期间再度铤而走险,江苏女子王某又干起了贩卖盗版光盘的不法生意。半个月后,王某的小摊便被公安当场查获盗版光盘36435张。11日上午,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并作出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4万元。
为贪小利夫妻获刑
今年46岁的江苏人王某,初中毕业后在老家务农,后跟随丈夫刘某来沪打工,做些小生意。2009年初,夫妇俩在浦电路某市场内租借了一个小摊位开始贩卖盗版光盘,刘某负责进货和经营管理,王某则予以协助。不久后,夫妇俩的小摊位被公安机关查获,待销售的盗版光盘多达80790张。刘某、王某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5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
一、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有以下这些: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案例】2017年5月15日晚,洪某到某市某地持三角铲铲头暴力胁迫被害人丁某交出钱款,后因被害人丁某反抗、挣脱逃跑而未得逞。随后,洪某在另一处持三角铲铲头将被害人蒋某挟持到附近草丛中,胁迫交出财物,后发现被害人蒋某未携带现金,便转而强行抚摸被害人蒋某的胸部,后让蒋某离开现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着手实施第一次抢劫犯罪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在着手实施第二次抢劫犯罪行为过程中,因中途改变犯意转而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并在强制猥亵后自动放弃继续实施抢劫犯罪,依法应认定为本次抢劫犯罪中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洪某实施的第二次抢劫犯罪形态是中止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洪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保全到期债权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一终字第69-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莫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水,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来,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麟。
委托代理人:向阳,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夏某成,北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峰,北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枣庄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上诉人莫某、上诉人张某麟与被上诉人刘某、被上诉人枣庄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一审被告**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莫某对**公司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对该公司的上诉,并于2015年3月28日申请解除对**公司在重庆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2026.4303万元及应收利息的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莫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公司、**公司对重庆建**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一审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冻结**公司对重庆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6.4303万元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的到期债权。因莫某在二审中未对**公司提出上诉,且申请对**公司撤回保全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集团工程有限公司2026.4303万元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到期债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
代理审判员王**
代理审判员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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