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8:54:26 461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的行为及经

办机构的管理服务程序,准确审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确定待遇期限,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

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的规定,各地应当在认真做好失业保险

单位缴费记录的同时,普遍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以下简称个人缴费记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的实施范围及基本原则

个人缴费记录的对象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记录要

简明、准确、安全、完整,便于操作、查询。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适当方式与

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的实施单位及记录依据

个人缴费记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负责建立。失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区,经办机构应积极向税务机关

索取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的主要依据是缴费单位提供的经审核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代扣代缴明细表、缴费凭证、单位职工名册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

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两部分。

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的内容包括:单位编号、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社会保障号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用工形式、

参加失业保险时间等。

缴费信息的内容包括:职工个人缴费起始时间、职工个人与单位缴费情况等,

是否记载个人缴费金额,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技术条件自行决定。对农民合同

制工人,只记录单位缴费情况。缴费情况应每年度汇总一次。

四、个人缴费记录的变更及转移

缴费单位及其职工情况发生变化时,经办机构应根据经审核的社会保险费申

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和其他资料,对个人缴费记录及时作出调整。

缴费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缴费个人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缴费记

录随同转移。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相应的转迁手续,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

时为其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五、个人缴费记录的管理

要规范和加强个人缴费记录管理,确保个人缴费记录内容清楚、准确,保存

完整、安全。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快建立起计算机管理的个人缴费记录,并按规

定将数据备份。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从实际出发,先采用手工方式建立个人

缴费记录。

经办机构应做好个人缴费记录与申领失业保险金审核发放的衔接工作,以个

人缴费记录为重要依据,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及待遇期限。缴费单

位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可在个人缴费记录中予以反映。

缴费单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出国定居或在职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费记录

保留两年后予以注销。

管理个人缴费记录的经办机构负责查询服务,对缴费单位职工提出查询本人

缴费情况的,应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六、组织实施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实施方案,提供必要条

件,尽快推开,并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建立个人缴费记录不得向缴费单位及

其职工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可报请当地财政部门予以支持。已经建立个人缴费记

录的地区,应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尚未建立的地区,应抓紧

时间积极准备,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07: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失业保险相关文章
  • 已有多少年未失业的保险费缴纳记录?
    失业前已经缴纳保险费满1年。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南通失业保险费率根据省人社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南通市下调失业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下调至0.5%,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5%不变。1-4月多收失业保险费的核减退费工作将于5月启动。退费金额小于5月用人单位应缴金额的一次性退清,大于5月应缴金额的,除免缴5月单位部分的失业保险费外,差额部分将在次月再次进行抵扣,直至退清。此次核退业务处理仅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调
    2023-07-11
    309人看过
  •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促进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2001年4月27日省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征缴基数核定作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单位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由缴费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对于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及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
    2023-04-23
    318人看过
  • 关于转发《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厅、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苏劳[2000]11号、苏财社[2000]6号、苏审发[2000]34号各市劳动局、计经委、财政局、审计局、苏州社保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转发给你们。目前,全省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情况相当严重,截止1999年底,全省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25.87亿元,欠费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有629户,分布在全省63个市、县,其中欠费500万元以上的企业63户,欠费千万元以上的企业13户,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直接影响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为认真贯彻国家三部委的《通知》精神,经商省委组织部、省上市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意,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凡是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023-06-05
    189人看过
  • 关于失业保险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就[2002]18号根据《江西省实施>办法》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失业保险工作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缴费单位在册不在岗人员的缴费基数,无法核定或核定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二、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按下列原则核定:所在单位和本人1999年1月1日及以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按政策规定的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时间;所在单位和本人1999年1月2日以后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时间按实际缴费时间核定。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外省迁入的和本省跨统筹地区转
    2023-06-09
    262人看过
  • 关于建立特困失业人员优先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
    穗劳就字〔1998〕3号?各区劳动局:?为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特困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决定在广州市建立特困失业人员优先就业服务制度,由各区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个别的优先就业服务,即实行专人负责,就业服务到底的特殊政策,切实将特困失业人员再就业逐个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具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有迫切就业愿望、不过份挑剔就业岗位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携带《劳动手册》、《失业证》及有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区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特困《失业证》:?1.年龄男性45岁、女性40岁以上,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2.夫妻双方都已失业或一方失业、一方下岗6个月以上的(出具《结婚证》);?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广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一方失业人员(携带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居民救济证》);?4.单亲家庭赡养子女方的失业人员(携带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2023-06-05
    203人看过
  • 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5〕11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减轻用人单位事务负担,适应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就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缴费总基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缴。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险种个人缴费比例计缴。(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
    2023-08-17
    286人看过
  • 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保〔2005〕12号):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这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将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建立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文件:(1)工资支付证明或记录(员工工资单)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2)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卡”和“服务卡
    2023-05-07
    302人看过
  • 社保缴纳疑问:关于失业个人社保的缴纳
    一、失业人员通过社保代理公司代缴社保。二、职工失业后可以自己交社保。如果你是本地户籍人员,当你失业后是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社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的手续如下:拥有本地城镇户籍的人员携带近期-寸彩照-张、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保局及医保局分别办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经审查合格后,参保人缴纳费用即可。失业后医疗保险怎么交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只能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这两部分。办理地点:户口所属辖区社保部门。个人办理社保需要的材料:(一)《XX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请表》,收原件;(二)身份证,复印正反面,验原件收复印件;(三)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
    2023-07-05
    417人看过
  • 苏州失业保险缴费须知
    缴费基数的申报一、申报范围市区所有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二、办理程序1.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于每年1月1日起直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其余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自带U盘到社保经办机构拷贝申报程序。2.参保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经职工本人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须同时提供拷有申报程序文件的U盘),并同时附报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计算出月均数,并按下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月均数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
    2023-05-10
    420人看过
  • 关于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1995]66号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对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互助功能,更好地解决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省政府决定,建立我省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并对参加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的在陕企业收缴社会保险调剂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由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企业工资总管1%筹集社会保险调剂金,并向省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时上解。参加省级统筹的企业,从提取上解积累金中划拨。二、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由省政府统一掌握使用,其管理工作责成省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单列帐户,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三、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主要用于支付意外风险所需资金;调剂、弥补贫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足;对特困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困难救济及省
    2023-06-05
    370人看过
  •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豫劳社办〔2005〕30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立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突出问题,有的地方宣传落实政策不到位,有的事业单位借故拒绝参保缴费,有的事业单位参保不缴费或缴费不及时不足额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支持事业单位各项改革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决定自2005年9月10日至11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专项
    2023-06-09
    405人看过
  •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计算办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计算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六月十日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计算办法的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6月)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贯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2]129号),依法规范我市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计算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个人缴纳计算办法由原来的每人每月按4元缴纳,改按参保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四舍五入精确到角),由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缴。参保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市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的部分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失业保
    2023-06-07
    60人看过
  • 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
    江府办[2004]14号市直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粤府[1994]90号)要求及市委十届八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十二届五次常务会议精神,从今年起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均须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参加企业社会养老保险。二、机关、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额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额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是按工作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机关单位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地区工资补贴、国家和省补贴
    2023-04-23
    117人看过
  •  了解个人社保缴费记录的途径
    查询社保信息有三种方式:前往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并出示身份证;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1.查询社保信息:前往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并出示身份证。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查询社保记录:具体步骤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信息保密制度,对社会保险信息保密。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
    2023-08-28
    362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外,还要将部分资金用于... 更多>

    #失业保险
    相关咨询
    • 我国关于失业保险金缴纳的相关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28
      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进行失业保险金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2)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
    •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3-11-01
      1、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2、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关于医保卡消费记录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07
      可以,登陆缴费当地的市一级的医疗保险官网: 1、输入医疗保险卡号、身份证号。 2、选择个人账户查询。 3、选择个人账户进账、消费总额查询。 这样就可以在网上查到你的个人消费记录明细。
    • 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的失业人员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买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12
      《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该规定中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应理解为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应缴费期间,累计缴费满1年,而不限于在失业前一年发生。 也就是说,只要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 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转移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6
      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异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提供相应服务,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