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9 14:52:49 278 人看过

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另外,可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分别是: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一、劳动仲裁不服能去法院起诉吗

对于下列一裁终局的案件: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尽管用人单位不服也不能起诉,但有证据证明仲裁庭有违法的情形,如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劳动者不服一裁终局的案件,可以自受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内向法院起诉。除上述一裁终局的案件外,对其他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不服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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