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纠纷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5 12:40:18 265 人看过

一、土地承包纠纷法院不受理的情况

基于我国国情、多种纠纷解决途径等原因,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需注意,并非所有的农村纠纷法院均予受理,虽然此做法目前尚存争议,但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仍应依照执行,现举几例,供参考: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法院不予受理。

因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调解意见,属于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该调解意见的起诉。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

失地村民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先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当然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承包经营权的,失地村民可以提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并可因其损失而要求行政赔偿。失地村民直接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裁定驳回起诉。可起诉要求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无限期征占时,也可要求地上物补偿。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法院审查职责的,法院一般不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赋予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前提下,法院不予受理。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认为分配决议、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诉要求平等待遇的,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但对于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经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的,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法院不予受理。

(6)村委会强制缴纳入户费等费用的纠纷,以及村民要求村委会退还被强制缴纳的入户费的纠纷,法院将不予受理。

(7)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二、农村土地纠纷产生原因

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比较复杂。除了前面提到的引发各类纠纷的诱因是直接原因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一)土地延包政策存在差异,执行政策存在偏差。有的由于部分乡(镇)村对于土地承包的一系列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尤其在二轮土地延包过程中,部分乡(镇)村自行制定了一些延包政策,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与土地承包政策相违背的问题,或者自行规定的一些细则违背了有关政策法规的主要精神,造成事实上的违法;有的由于执行政策存在偏差和工作失误等原因,产生了一些遗留问题。

(二)农业的比较效益提高。在过去相当一段时期内,由于农民负担重,种地效益低,不少农民对土地的关心程度减弱了,甚至为了躲避负担而撂荒承包地,附着在承包地上的负担掩盖了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现在随着农民对承包地的关注,农业的比较效益提高,承包地的价值日趋明显,这些矛盾才逐渐凸显出来。

(三)缺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机制。多数乡(镇)村组织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困难较大,土地承包纠纷主要通过信访渠道解决,而信访部门在处理纠纷时,由于缺乏依据,矛盾往往集中到乡(镇)政府及基层干部身上,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时,容易造成越级上访、重复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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