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非中国国籍,就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案件,参照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在实际操作中与涉外案件完全一样。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不能协议放弃适用。
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当代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仲裁实践均证明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系国际商事仲裁的生命线,即当事人从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时起,包括自仲裁协议的订立直至裁决书的做成整个过程,都无不贯穿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体来讲,当事人意思自治主要运用于以下各个环节:
首先,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选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其合同争议,则必须在合同中订入仲裁条款;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仲裁问题尚未达成协议而在争议发生后双方才约定将其提交仲裁的,则应订立独立的仲裁协议。
其次,仲裁实体法与程序法由当事人确定当事人在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同时,应在合同中订入共同选定的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即订入法律适用条款某些法律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82条第1款赋予当事人按照所选定的程序法确定仲裁程序的自治权,因此,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仲裁程序法,即某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并在仲裁机构条款中列明某些仲裁规则如1989年《日本商事仲裁规则》第2条和1998年《英国伦敦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一旦选定在该机构仲裁,便视为接受该机构的仲裁规则,即不允许选择程序法在当事人可以选择但未选定程序法的情况下,仲裁庭便可适用本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三,仲裁事项由当事人约定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事项可以理解为除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和刑事案件以外的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至于具体的仲裁事项,均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庭无权仲裁。
第四,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由当事人确定国际商事仲裁首先涉及到对仲裁地点的选择,仲裁地点通常包括本国、被诉国和第三国,当事人只能确定其中之一在仲裁地点确定之后,应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包括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庭如果当事人确定组成临时仲裁庭的,则必须将仲裁员人数、仲裁审理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和仲裁费用等问题订入仲裁条款如果选择某个常设仲裁机构的,则必须将该机构的全称写入仲裁条款。
第五,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指定以我国《仲裁法》为例,当事人不但可以选择或委托指定仲裁员,而且还可以约定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若约定由1人成立仲裁庭的,则必须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则双方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则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六,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文由当事人约定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文可以是一种或多种,被选定的一种或多种语文应适用于当事人的任何书面陈述、仲裁庭的任何开庭、任何裁决或其他信件。
第七,仲裁是否开庭或公开审理,由当事人协议根据我国《仲裁法》的原则规定,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们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若各方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则应根据仲裁申请、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若当事人协议仲裁公开进行的,仲裁庭应当公开审理,但审理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第八,仲裁过程中是否和解或调解,由当事人协议由于仲裁方式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即使在申请仲裁后,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该协议做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庭做出裁决之前,只要当事人自愿,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是否同意仲裁庭做出部分裁决,由当事人决定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88条、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47条第1款均赋予了当事人是否同意仲裁庭做出部分裁决的决定权,只要当事人约定不同意做出部分裁决,仲裁庭是不能做出部分裁决的相反,仲裁庭则可行使该项权力第十,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由当事人协议我国《仲裁法》第54条原则上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但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则可以不写。
《仲裁法》第六十六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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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同纠纷适用什么仲裁程序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28一、友好协商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好途径,但这种办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二、调解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实践表明,这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的途径。我国仲裁机构采取调解与相结合的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体做法是: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进行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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