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女性职工在孕期有一些工作是禁止的。这些工作包括:在空气中含有毒物质浓度超过标准的工作场所中工作;接触抗癌药物、己烯雌酚以及麻醉剂气体等物质;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和放射性事故的应急处理;高空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三、四级高温作业;三、四级噪声作业等。
在女职工孕期,有一些工作是禁止的,具体如下:
女性职工在工作场所中,如果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那么这些工作就是禁止的。此外,在工作中接触抗癌药物、己烯雌酚以及麻醉剂气体等物质也是被禁止的。;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和放射性事故的应急处理;高空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三、四级高温作业;三、四级噪声作业等。
素 材 中 列 举 了 哪 些 孕 期 女 职 工 不 能 从 事 的 工 作 ?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孕期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有一些特殊的保护。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因此,孕期女职工不能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孕期女职工在工作场所中有一些禁止从事的工作,如接触有毒物质、抗癌药物等,同时不能从事高空作业、冷水作业等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孕期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有特殊的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同时也不得让孕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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