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5:35:09 171 人看过

发生医疗事故,患者一般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一、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可以要求赔偿的费用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可以要求以下赔偿: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一般定为七级伤残,按照40%赔偿指数计算赔偿数额。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八)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如果患者丧失劳动能力,还可以要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二、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亲属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院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院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

(二)双方可自行协商或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也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三)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则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进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后,患方应向专家小组提交书面陈述。

(五)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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