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故意。故意指向的对象是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对于这种结果的追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没有某种诉讼权利,但为了他人利益受损而故意实施或为了谋取自己的非法利益而故意实施有损他人权益的行为。过失即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过失是否构成恶意在学界仍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不高的情况不宜将其列入恶意诉讼,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目的,其诉讼就不应为恶意诉讼,以免打击公民的诉讼积极性。
2.客观方面。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局限于起诉行为,也包括一审、二审、特别程序、执行等所有诉讼程序中的行为。
3.有损害事实存在。损害事实是指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权益是指我国民法及民法典规定的公民的人格权、健康权、名誉权、商誉权、财产权等一切权利。财产不仅是指诉讼外的物质财产,还有诉讼中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最常见的有恶意刑事告发侵害自由权,虚假诉讼侵害财产权,滥用诉权侵害名誉权、商誉权。
二、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
1.串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另一方串通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1)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2)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或个人财产逃避债务;(3)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
2.单方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或证据提起诉讼的行为。
(1)虚假刑事告发;(2)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3)通过虚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商业信誉;(4)虚假起诉无关系的第三方。(5)虚假提起特殊程序。为了利用特殊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恶意提起宣告失踪、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3.滥用诉权,是指有一个正当的诉权,但是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而进行的不当诉讼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自然法则。
(1)为了选择管辖法院,恶意增加诉讼主体,将不是被告的人列为被告;(2)出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滥用财产保全和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3)为了拖延诉讼、拖延债务履行时间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滥用起诉权、上诉权;(4)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滥用知识产权诉权行为;(5)滥用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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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的标准及特点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8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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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恶意诉讼的法律依据浙江在线咨询 2021-12-05恶意诉讼侵权属于一般侵权,但不同于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它不仅要求侵权人主观过错,还要求侵权人的动机是恶意的,即提起诉讼的动机是不正当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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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恶意诉讼四川在线咨询 2023-05-26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意提起诉讼的行为。 恶意诉讼罪的认定为: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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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原则有什么特点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13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进行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审判公开进行,但在刑事案件中,根据法律可以规定例外。 5、实行回避制。 6、实行两审终审制。 7、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8、被告人、当事人有权进行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律师承担法定的司法援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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