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诉处理规定》和《四川省台商投诉处理规定》的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58:46 282 人看过

现将《四川省外商投诉处理规定》和《四川省台商投诉处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外商投诉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外商投诉处理机构,是省政府负责协调、处理外商投诉事宜的专门机构。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外商投诉处理机构。

第三条外商可以就下列争议向省或市(地、州)外商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投资方面的争议;

(二)履行合同、协议和章程中的争议;

(三)与行政机关的争议;

(四)劳资争议;

(五)其他争议。

第四条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对民事性质的外商投诉事宜,自行受理;对行政管理性质的外商投诉事宜,按下列规定受理:

(一)外商投诉的行政管理事宜依法应由省级机关办理的,由省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受理。

(二)外商投诉的行政管理事宜依法应由市(地、州)及其以下机关办理的,由市(地、州)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受理。

未设外商投诉处理机构的地区的外商投诉事宜;省外商投诉处理机构也可受理。

第五条外商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投诉,并提交载有下列内容的书面投诉材料:

(一)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

(二)被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被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

(三)投诉事实、理由;

(四)投诉请求。

法定代表人投诉的,应有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下列投诉事宜,外商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二)合同或协议已经载明用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的。

第七条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公正合理地协调、处理外商投诉事宜。

第八条对民事性质的外商投诉事宜,当事人双方接受调解的,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接受调解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九条对行政管理性质的外商投诉事宜,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可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协调,依法办理;也可将投诉材料交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

负责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外商投诉处理机构。

第十条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应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办理投诉事宜。

第十一条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对受理的外商投诉事宜,应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向投诉者予以答复;逾期未处理完毕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在协调、处理外商投诉事宜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协调、处理: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二)外商自愿放弃投诉的;

(三)外商对外商投诉处理机构提出的解决方案1个月内不予答复或对协调、处理不予配合的;

(四)经调解已达成协议的。

第十三条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在协调、处理外商投诉事宜中,应当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外国的投资者。

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投诉事宜,参照本规定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外商投诉处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6年10月28日起施行。

四川省台商投诉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台商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台商投诉处理机构,是省政府负责协调、处理台商投诉事宜的专门机构。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台商投诉处理机构。

第三条台商可以就下列争议向省或市(地、州)台商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投资方面的争议;

(二)履行合同、协议和章程中的争议;

(三)与行政机关的争议;

(四)劳资争议;

(五)其他争议。

第四条台商投诉处理机构对民事性质的台商投诉事宜,自行受理;对行政管理性质的台商投诉事宜,按下列规定受理:

(一)台商投诉的行政管理事宜依法应由省级机关办理的,由省台商投诉处理机构受理;

(二)台商投诉的行政管理事宜依法应由市(地、州)及其以下机关办理的,由市(地、州)台商投诉处理机构受理。

未设台商投诉处理机构的地区的台商投诉事宜,省台商投诉处理机构也可受理。

第五条台商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投诉,并提交载有下列内容的书面投诉材料:

(一)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

(二)被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被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

(三)投诉事实、理由;

(四)投诉请求。

法定代表人投诉的,应有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下列投诉事宜,台商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二)合同或协议已经载明用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的。

第七条台商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公正合理地协调、处理台商投诉事宜。

第八条对民事性质的台商投诉事宜,当事人双方接受调解的,台商投诉处理机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接受调解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九条对行政管理性质的台商投诉事宜,台商投诉处理机构可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协调,依法办理;也可将投诉材料交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

负责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台商投诉处理机构。

第十条台商投诉处理机构应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办理投诉事宜。

第十一条台商投诉处理机构对受理的台商投诉事宜,应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向投诉者予以答复;逾期未处理完毕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台商投诉处理机构在协调、处理台商投诉事宜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协调、处理: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二)台商自愿放弃投诉的;

(三)台商对台商投诉处理机构提出的解决方案1个月内不予答复或对协调、处理不予配合的;

(四)经调解已达成协议的。

第十三条台商投诉处理机构在协调、处理台商投诉事宜中,应当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台商,是指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台商投诉处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6年10月28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0: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四川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川府函[2003]157号川府函[2003]157号为了建立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协调我省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四川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现将协调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委员:蒋巨峰省委副书记、副省长副主任委员:邹广严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会长王东洲省政府副秘书长泽巴足省劳动保障厅厅长胡先春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成员:尹孟良省经贸委副主任高仁全省财政厅副厅长陈璞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于桂省建设厅副厅长慕竹平省总工会副主席吴显名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章立省工商局副局长侯勇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陈吉福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秦世光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四川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2023-06-09
    67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土地荒芜费的规定
    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制止荒芜土地,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特作如下规定:一、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在当地土地管理机关正式划拨(或经划拨待收获作物)后六个月未破土动工的,即视为荒芜土地。二、凡造成荒芜土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必须缴纳土地荒芜费。土地荒芜费标准:菜地、鱼塘每亩三百至五百元;耕地、园地每亩二百至三百元;其它土地每亩一百至二百元。土地荒芜费每半年缴纳一次。从正式划拨之日起,荒芜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上述标准缴纳;荒芜一年以上一年半以内的,按上述标准的两倍缴纳;荒芜一年半以上两年以内的,按上述标准的四倍缴纳;荒芜超过两年的,按上述标准的六倍缴纳,并由土地管理机关报经县以上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注销土地使用证。三、对造成土地荒芜的建设用地单位有关领导人,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四、建设用地单位造成荒芜的土地,必须交给被征地单位或附近的集体经济组织复耕,不得变相转作本单
    2023-04-22
    351人看过
  • 四川省百姓投诉热线
    四川省百姓投诉热线为12345。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为:1、接受投诉后,即向被投诉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出转办单,并附上投诉信,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一定期限内答复。一般情况下在正式立案后的十五日内处理完毕;超期未办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他办法,直到办结为止;2、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消协将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需要鉴定的,将提请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所需的费用一般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3、对涉及面广、危及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又久拖不决的重要投诉,将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同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消协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纠纷,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在消协的主持下,双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消协对所有投诉均会及时给予答复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23-08-11
    470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文号:川办函[2011]7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通知》和省政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签订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目标协议书》的要求,2011年4月底前将全省国有企业(含辖区内中央和省在四川各市(州)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
    2023-05-03
    498人看过
  •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南充市人民政府文号:南府发[2005]2号发布日期:2005-2-4执行日期:2005-2-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下发了《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调整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川组通[2004]2号)文中明确规定: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正副职、党组成员(党委委员)、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和同级非领
    2023-06-10
    206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债券、股票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为了正确运用债券、股票的形式,筹集社会资金,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避免盲目性,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特对企业债券、股票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债券是企业发行的有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享有债券规定的按期收回本金和取得利息的权利,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不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本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享有股份企业章程规定的领取股息、参与分红、参加或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和倒闭的风险。二、企业用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其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的宏观决策和经济建设方针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并符合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原则。国营企业可以发行债券,股份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发行股票,企业在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中,可将自有资金合资入股。债券、股票的发行对象限于个人
    2023-06-05
    252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举行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布文号:川政中心[2001]8号第一条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凡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省本级建设项目,其招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必须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依法进行。第二条招投标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应当函告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招标公告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抄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10日内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议开标和评标的具体时间。第四条开标、评标和定标时间确定后,招标人应书面通知省计委、省监察厅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届时派人员参加。第五条评标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原则上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脑数据库中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通知评标专家当天报到,参予评标工作。专家因故不能前来的,即另行抽取,额满为止。第六条
    2023-06-07
    271人看过
  • 四川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释义》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川建发[2006]149号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释义》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处):现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释义》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川建发[2006]95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六年十月十日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释义》
    2023-04-22
    212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川府发[2004]28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在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规范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发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和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维护了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除经各级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和“三定”方案明确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包括工勤人员和合同制工人)外,其他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到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学习、进修和工作,取得境外永久居民身份证后,不再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及时办理终止失业保险关系的手续。二、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023-05-05
    365人看过
  • 四川省政府定价目录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精神(附件一),结合我省实际,并报经国家发改委同意,我局制定了《四川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四川省定价药品范围(一)列入2004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的非处方药品(含未列入《医保目录》剂型的非处方药)。(二)我省调剂进入2004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四川医保目录》)的乙类西药(含未列入《四川医保目录》的剂型)。(三)列入国家《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中成药,以及省调剂进入《四川医保目录》的中成药和民族中成药。(四)医院制剂药品和列入《四川医保目录》的中药饮片。(五)四川省定价药品目录依据《医保目录
    2023-06-07
    402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文化体育经营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文化体育经营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文化体育经营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文化体育经营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12月29日
    2023-04-24
    404人看过
  •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书错误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州、县司法局:为了保证公证书的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按照《四川省公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调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书错误的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的问题和经验,请及时报省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书错误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公证书质量,促进公证处正确履行权利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公证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和四十二条规定,结合公证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公证书错误:(一)证明的法律行为不真实、不合法;(二)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不真实,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不真实、不合法;(三)侵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公证书错误的纠正办法:(一)当事人发现公证书错误,可以向该公证处申请撤销公证书或要求公
    2023-06-06
    358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关于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关于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川办发[2000]80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夫于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年七月四日关于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精神,现就我省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一、省计委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拟订招投标
    2023-06-07
    169人看过
  •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二)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在第6至第10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三)凡建于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和攀枝花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前条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在第5至10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条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在第3至5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四)凡建于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和攀枝花市的外商
    2023-06-07
    287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四川四川四川四川省四川省四川加班费标准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11
      加班费计算方法为:平时加班工资=1770÷21.75天×150%×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按1770底薪来算:1、平时加班一天工资=1770÷21.75天×150%=1222、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天工资=1770÷21.75天×300%=2443、休息日加班一天工资=1770÷21.75天×
    • 四川省四川省交通违章去处理带什么证件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4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违章定义: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内容有什么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1
      名录库资料来源于普查、行政登记和基本单位调查。普查年份,名录库所需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普查资料中取得;非普查年份,名录库所需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取得。行政登记资料缺口部分,先由部门按统计标准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再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基本单位名录组织调查取得。
    • 四川省行政不作为投诉是怎样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12
      向某相关部门提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前,可以先查询该行政机关是否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是否有类似的司法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曾多次发布行政不作为案例,被拆人可以借鉴学习。
    • 四川省关于婚假有哪些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08
      1、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