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自幼在原籍读书,后在大庆务工;2006年3月至2008年9月在苏州务工。2008年9月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我局刑事拘留。2008年10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由我局胜浦派出所于2008年9月7日1时许,接苏州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处警指令后,处警民警即赴事发现场,将张某等人抓获,并将其带至派出所审查。我局经过审查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8年9月7日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兴铺路夜宵摊处,因琐事与在该处吃夜宵的“马甲”、“马乙”(均身份不详)发生争执,并引起殴斗,后被人劝阻。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打返回住处后,自感吃亏,遂生报复之念,即在住处取单刃匕首一把,前往兴浦路夜宵摊处。在途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先电话联系朱某(另案处理),要朱某纠集刘甲、邵某、刘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后又通过电话纠集钞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夜宵摊处。随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才至夜宵摊处,与邵某等人追打在该处吃夜宵的贾某、杨某等人,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持刀进行追打。后处警民警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将张某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办案思路及心得
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沈培亮律师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没有异议。对被告人张某的量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共合议庭参考:
首先,从本案的起因上看,被告人下班后在摊点吃夜宵时,无故被对方殴打,且对方依仗人多,追打被告人。被告人对于对方的不法侵害,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采取了不正确、不理智的方法,从而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因此,本案的发生是由对方被害人引起的,对方被害人具有过错。
第二、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持刀”这一情节,对量刑有很大影响。但是,我们也考虑下“持刀”的动机以及“持刀”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一是被告人身材矮小,力气小,对方人多,被告人确实是为了防身而“持刀”;二是被告人并没有“持刀”伤害对方,也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结果。
第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今天在庭审中的陈述,虽然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一定出入,但并没有影响到本案的主要事实,这是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辩解而已。
第四、被告人以前没有前科劣迹,案发前也一直在公司上班,这次犯罪是由于对方被害人违法行为而引起的初次犯罪。
所以,对于被告人张某的量刑,请法庭采纳本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纠集他人并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斗殴对方在奇因伤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张某无前科、犯罪情节一般,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综上,考虑到本案的起因及犯罪情节、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7日起至2011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聚众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一、聚众斗殴罪辩护意见是:(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二、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更多>
-
聚众斗殴辩护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20聚众斗殴属于违法行为,任何人参与了违法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若聚众斗殴行为较轻微,不涉及到判刑,就无须刑事辩护代理。
-
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江西在线咨询 2021-01-02聚众斗殴无罪辩护需满足一些条件才有机会实现辩护目标:犯罪行为通常由主观、主体、客观、客体构成。需要通过分析上面这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对证据进行分析。以下几种情况均有机会无罪辩护成立: 1、主体:没有达到犯罪主体年龄、或有精神障碍等; 2、主观:主观上没有参与的愿意。例如仅是旁观者,劝架者等。 3、还有客体和客观不符合。 4、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酌定不起诉。 5、存在非犯罪正当事由,如正当
-
聚众斗殴罪如何辩护?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26如果要对聚众斗殴罪进行辩护的话,首先要找出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其次,如果在法律上有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或者情节一定要提出来。最终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来进行定罪量刑。
-
聚众斗殴罪怎么辩护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14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并对案情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递交不予逮捕的书面法律意见等。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经过阅卷,获得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所有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方案。
-
聚众斗殴的辩护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21聚众斗殴属于违法行为,任何人参与了违法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若聚众斗殴行为较轻微,不涉及到判刑,就无须刑事辩护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