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以及乡村医生、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办法》中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的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第四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医务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与治疗仍发生意外变化的;
(三)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或按规定不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药物过敏反应的;
(四)经准备并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脑室、心包等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发生意外情况的;
(五)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六)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副作用的;
(七)手续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器出血等意外的;
(八)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因病情严重,术后发生组织粘连、破溃、出血、继发性感染等情况的;
(九)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六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第七条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顾病危放弃救治而转院转科,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二)擅离职守,工作失职,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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