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未付,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以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的,则定金是否交付对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要根据合同本身的内容来判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定金条款生效的条件
定金条款要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合同有效。定金条款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的合同中的一部分,合同无效时,定金条款无效。但是定金另有规定的,定金条款的效力依其约定可以独立于合同而存在。
(二)定金的数额属于合同意思自治的范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民法典》对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三)合同必须明确款项的性质,标明定金字样
签订定金合同应当标明定金字样。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不具备定金的性质,不发生定金的效力。
(四)应当在定金条款中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条款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条款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
二、定金协议合同应该怎么签订
定金协议合同应该在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之上,然后协商一致来进行签订。一般说来,定金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三项主要内容:
1、定金的交付期限
定金的交付期限可以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前的任一时间,但不能迟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
2、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其超过部分为无效。
3、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定金罚则的适用。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写明定金罚则的,也必须注明一方当事人所预交的款项为定金。如未写明“定金”字样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定金合同纠纷的处理规则是什么?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根据定金合同纠纷经常遇到的有关问题,发生定金合同纠纷应按以下处理规则解决。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
我国《民法典》第586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处理规则。
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定金合同自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当然不能强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处理规则。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四)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理规则。
定金是担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那么,其担保的范围应当是全部债务。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依照公平原则,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计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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