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调伤残津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08 15:45:30 196 人看过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本市自起,对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逐年进行了调整。继续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具体如下: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3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1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5元。由现行平均每人每月4099元调整到4387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88元。

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75元。由现行平均每人每月1994元调整到2169元。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1日起执行。

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310元,调整到385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248元,调整到3082.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186元,调整到2311.8元。由现行平均每人每月2548元调整到2770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22元。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自1日起执行。

调整五、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70元。

目前,全市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人员共1.3万人。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津贴支付主体

1、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五、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支付条件

1、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2、工伤职工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

3、一至四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伤残津贴计算标准

一、按月长期享受

1、1-6级伤残依次分别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有着独有的计算方式,它是按照职工伤残鉴定等级综合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再通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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