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的证据要求
(一)主体要件的证据要求。主要包括书中的任命书、委托书、合同、档案证明、证人证言、以及证明受贿人所在单位经济性质的证据等。
目前,在办案过程中,有的同志满足与被告人供述自己的业务,而忽视了对任命书、承包合同、档案证明的复制以及知情证人证言的收集,对于证明经济组织性质的证据更易被忽视。这样都可能给被告人以退路和可乘之机,导致全案失败。受贿人职务方面的证据有任命、合同、委托书的,比较容易取证。但有些职务是临时指派的,这就需要在证人证言上下功夫,注意收集这一临时任命的研究记录,任命人的证言宣布场所以及宣布内容的证人证言。关于经济组织性质的证据,不能仅凭一枚公章或某一文件来确定,要注意工商登记、资金来源、管理形式、承包协议、财产归属五个方面的证书、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判断;还要收集行贿人对受贿人职务,企业性质的认识情况的证据。
(二)利用职务之变的证据要求
1、受贿人所在职务的权利范围。包括受贿人在单位内主管或分管什么事项,在经济交往、行政管理、司法活动等工作中的权限,被授委托的范围,职务活动的具体内容、程序等;还应收集其织物活动的具体内容、程序等,还应收集其织物活动的合法性的证据。
2、收集证明受贿行为与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收集的角度是被告人受贿行为的背景。既要重视对纵向联系方面的证据收集,又不能忽视横向联系方面的证据收集;不能只看到这一职务本身的权限极其所属下级的影响,而忽视在有些案件中的横向制约也可能使受贿行为也职务具有内在的联系。
(三)受贿行为的证据要求
贿赂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产生的时间地点、手段、金额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支付与取得是整个过程最重要的环节。
一是收集贿赂手段的证据,对于收受贿赂的要以谋取利益为条件。索取的,受贿人具有主动性,要重点收集双方供证,证人证言,有关书证,注意收集每一个细节。只有对整个过程的行为诡计对话,甚至身体部位如眼神,手式的席细微收集,才能正确判断。满足与粗线条的讯问,询问是达不到要求的。有时贿赂手段以“回扣”,“奖金”等方式出现,这就要查明回扣是否交工,是否国家允许,或行业允许,主要是通过讯问被告或收集有关证人证言来达到要求。
二是收集时间,地点,环境等细节方面的证据。包括交接场所的具体描述,当时气氛的具体描述,只有供证一致,才可以认定。要注意特殊情节一致性方面证据的收集;
(四)赂物的证据收集
贿赂犯罪必须贿赂物的存在或许诺为前提,贿赂物是重要上物证,在收集时,一要收集有关贿赂物来源方面的证据。注意利用帐目,发票,凭证,白条等书证为佐证;还要注意对被告人掩盖事实的虚假书证的鉴定;对于金钱行贿要查明前是家中原有,银行提取或者是借来的,注意时间的吻合;对行贿物品要查明何时所购,从何而购,发票号证明等;对于以不记名存折,记名存折行贿的,要查名支取情况,查明原始单据并进行鉴定。二是要手机贿赂物品的数量,特征,性能等方面的证据。通过对金钱面值,数字及物品外形,规格,颜色等外部特征和内在性能的考察,确定系贿赂物。三要收集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如挥霍金钱的去向,物品损坏情况,贿赂财物转移情况,因贿赂造成的损失等。
二、突破受贿案件证据收集难点的几点策略
受贿案件收集的难点,一是言词证据“一对一”;二是在于书证及言词证据难以堵死。对此,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对行贿方不可过早从轻处理
有不少案件是对行贿方免责后,受贿方活动行贿方翻供。笔者认为,受贿罪犯证据收集既然一般以行贿方为突破口,那么,对行贿方的处理不宜先与受贿方,使其心中存在压力。同时,我们必须克服对收回方从严,对行贿方从宽的错误认识,行贿从宽必须以主动坦白罪行,不翻供为前提。
2、对行贿人采取强制措施要慎重,掌握火候
当前,把逮捕,拘留当成突破口供的措施并不可取。与的单位,被告人交待后马上放人,既失去了严肃性,也给以后的调查造成困难,还易使其翻供,串供,串证。因此,逮捕后一般不要轻易变更。
3、注意证据保全制度的建立
受贿案件存在翻供多,翻证多的特点,必须在证据保全上下功夫。一要对重要情节,系统口供进行录音录象,使被告人找不到翻供的借口;二要对重要证人的证言录音录象,必要时,还要对在案的重要证人采取保护措施。这样,一方面,能杜绝“说客”串证,另一方面,能防止威逼证人改变证言。
4、注意收集外围材料
在办案中,往往只注重对口供,证言的收集,而忽视了被告人亲属,好友的材料收集。一方面,这些人可能提供一些有用的东西。另一方面,这些人往往是被告人的“挡箭牌”和退路所在,取到这些人的材料,可以堵其退路。
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各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案件时,必须要以证据为前提,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在审理行贿罪时,需要按照行贿受贿的证据认定的规定,按照相关流程的规定收集犯罪嫌疑人行贿的证据,然后根据实际情形,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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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行贿受贿罪证据认定,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06受贿犯罪的直接证据少,无其他在场人的情况下,往往是一对一的证据模式。能够直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往往靠有限的言词证据。即使有提款记录、行贿款出处等客观证据,也只是对言词证据的佐证,而不能直接指向被告人。 受贿犯罪的证据往往具有不稳定性。被告人的供述往往虽其主观心态的变化而呈现不稳定性。先供后翻现象时有发生。即使供认收受钱财的事实,也会为推脱责任多有辩解,如人情往来、公务支出等。证人证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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