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单独二胎政策细则
一、上海市单独二胎政策适用范围:
一是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二是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二、二孩的认定时间标准:
不管现在是否怀孕,凡是在政策实施后出生的单独二孩均不属于违规。是否属于二孩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即3月1日出生后的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将被认定为二孩。
三、单独二胎的生育年龄限制及生育间隔:
按照上海户籍人口的情况,上海女性平均初育年龄已达28.7岁,如再设28周岁的年龄门槛没有意义;而且从2004年起,上海就已取消双独两孩生育间隔的限制,同时双独两孩的间隔年龄据测算在3.8岁左右,因此设置生育间隔同样意义不大。
四、单独二胎的申请流程:
1、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已育子女证明等材料;
2、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提交至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4、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上海市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二、上海市单独二胎政策适用范围
一是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二是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三、上海市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形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上海市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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