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调查是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的调查,其实施是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
根据《条例》的规定,负责反倾销调查的机构主要有四个,分别是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现将他们在反倾销调查中的主要职能作一概述:
(1)外经贸部: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在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是否立案;如立案,则对外发布公告。在特殊情况下,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自行立案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外经贸部主要负责对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并作出初步及最终裁定。
(2)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并就是否立案的问题与向外经贸进行协商;在调查过程中,对国内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损害与倾销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并作出初步及最终裁定。
(3)海关总署:主要是协助外经贸部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此外,海关总署还负责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执行以及反倾销税的征收等工作。
(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是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对是否征收临时及/或最终反倾销税作出决定。
反倾销调查程序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程序及时间要求如下:
(1)国内产业代表(申请人)分别向外经贸部及国家经贸委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调查机构自行提出的除外);
(2)外经贸部及国家经贸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及实质审查,然后由外经贸部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是否立案,如立案,应予以公告;
(3)外经贸部在发布立案公告的同时,会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送达给在申请书中列名的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或送交有关国家驻中国的使馆商务处;未在申请书中列名的其它利害关系方可主动向外经贸部联系索取有关申请书等资料;
(4)外经贸部将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内产业的受损害程度及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作为主要的调查手段之一,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会在立案后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问卷的要求提交答卷;
(5)根据调查答卷中所载信息以及所掌握的现有资料,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程度及因果关系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同时进行公告;如果在初裁中决定采取除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以外的其它临时反倾销措施,外经贸部可自行作出决定;但如果决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则需要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建议,由后者决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由海关总署负责执行。
(6)初步裁定公布后,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初步裁定提出评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说明及证据;
(7)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视情况的需要,对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的数据及信息进行实地核查;
(8)如果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或经营者,或是其所在国的政府提出请求,外经贸部会与他们进行谈判以期达成某种形式的承诺;如果承诺达成,则外经贸部会公告中止调查程序;如果该承诺被违反,则调查程序恢复。
(9)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分别召开听证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程度及因果关系进行听证,各有关利害关系方均有权参加;
(10)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分别就倾销和损害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外经贸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上述裁定及决定也需进行公告。
由于《条例》的实施细则尚未正式公布,因此,上述调查程序的时间安排并不具体。只是规定了最终裁定应在立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立案之日起18个月。其中各个调查阶段的时间安排则由调查机构自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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