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信息参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3-11 14:18:02 331 人看过

服务对象企业(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由个人申领)

部门名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适用新办法)

服务对象企业(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由个人申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4、《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8]41号)

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办理程序1、正常申报: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所需材料1、基本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须加盖单位公章;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可不加盖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以下材料之一: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单位申办的提供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一份;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提供原件一份)

2、主要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顺产的:

A、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则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B、《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

(2)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及生育多胞胎的,除A、B两项主要材料外,还需提供:

C、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由医疗机构出具)

(3)流产的,需提供B、C两项主要材料。

(4)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C一项主要材料。

3、特殊情况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上述情形的对应主要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如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的,除A、B、C三项主要材料外,还需提供:

D、参保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由医疗机构出具)

(2)如参保人生育前不满1年,缴费满1年后延期申报的:

E、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F、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G、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如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丧失单位依托的:

E、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H、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I、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12345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除外)

受理地点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一楼、二楼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

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广州市萝岗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萝岗区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

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

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番禺市桥平康路48号三号楼一、二层

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花都区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2号

增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行6楼

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化区河滨南路43号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黄阁镇:黄阁镇黄阁大道148号政务服务中心7、8号窗

横沥镇:兆丰路3号镇政府一楼4号窗

万顷沙镇:万顷沙镇新垦康华路7号政务中心

东涌镇:东涌镇吉祥东路4号

大岗镇: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综治维稳中心3楼

榄核镇:榄核镇民生路47-55号一楼

南沙街:南沙区进港大道南沙街道办事处会议中心旁

珠江街:珠江街新广六路16号(珠江人家)

龙穴街:龙穴街龙穴路1号(龙穴街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白云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海珠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荔湾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萝岗区社保:上午:8:45―11:45,下午:13:30―16:45

黄埔区社保: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星期五下午3:00业务学习

天河区社保: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越秀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花都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番禺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从化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增城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增城区农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南沙区社保: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南沙区珠江街: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横沥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南沙街:上午9:00-12点,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龙穴街: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黄阁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万顷沙镇: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南沙区东涌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大岗镇: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榄核镇: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周六、周日不办公,每月初两个工作日为进行月结日,可受理咨询,不进行系统业务操作

资料转递途径资料送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

办理期限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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