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1)法院有利管辖权的确定往往关系到诉讼成本、诉讼策略、诉讼结果的成败。作为原告,我们应该关注它。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法院管辖,可以减少人为干扰,降低诉讼成本,使诉讼顺利进行。(2)全面详细的证据收集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证据主要由三部分组成:1。原告权利证明,证明原告对涉案商业秘密享有权利,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
2。被告侵权的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商业秘密;
3。损害赔偿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3)在诉讼前后,做好计算机软件侵权证据的保全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为了防止自然损失、人为破坏或者将来难以取得,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主动收集、收集民事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保护措施。在软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由于取证困难,原告往往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保存的证据大多靠自己的努力难以取得,如被告电脑硬盘中的源程序、软件设计文件、被告客户名单信息、财务文件、发票等。,这些材料是原告胜诉的重要证据。还有一种证据保全工作,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保全,而是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的公证保全。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据进行公证的要求,但经过公证的证据材料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特别是在审理计算机软件案件时,由于软件的可修改性和丢失后难以追回,突出了公证对证据保全的重要意义。
共同公证保全主要包括:原告软件开发资料的公证、电子邮件的公证、被告网站的公证、被告软件产品购买过程的公证、,正确发现和合理确定软件产品中的秘密点,所谓秘密点,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使权利人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技术信息或业务信息的具体内容。
软件产品的秘密点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找到:
1。这些意见可作为软件升级或修改的重要参考,对提高软件功能起到重要作用。
2。软件功能设计文件。软件的功能设计是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软件产品需要具备系统的功能安排。在软件向公众出售之前,这些文档的内容并非公众所知。
3。系统设计中的技术方案。无论是软件的总体结构、序列、组织特点,还是包括软件具体模块功能实现在内的底层设计,通常都隐藏在程序代码背后,属于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4。客户名单是指与相关公共信息不同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意向和内容,包括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单,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五)注意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司法鉴定程序。软件产品的鉴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在诉讼前鉴定原告软件产品的秘密点是否属于非公开信息一定的时间节点(一般称为“非公知鉴定”);
另一个是在司法鉴定程序中,被告的软件产品开发是否使用原告所描述的秘密点(一般称为“非公知鉴定”),原告应当注意对于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的情形,如:鉴定人之一与被告人存在利益关系,足以影响公正判决。另外,原告应尽可能多地向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并尽量配合鉴定人员的工作,使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六)以和解方式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以诉讼方式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期限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如果是涉外诉讼,期限较长。作为当事人,诉讼时间长对双方都不利。因此,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最佳途径是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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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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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如何处理,有没有法律规定江苏在线咨询 2023-09-14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一般是通过以下途径来处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请求第三人介入调解;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工商部门投诉解决;如果涉嫌犯罪,应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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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商业秘密纠纷该如何维权天津在线咨询 2024-09-10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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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是应该如何处罚的,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行为呢?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08根据《》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1)责令并监督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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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处理原则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5一、应把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劳动法》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并不是《劳动法》中的必备条款,而属于约定条款。只要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二、商业秘密依法保护原则。尽管当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并无专项立法,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0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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