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7:30:08 478 人看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0月9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对不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的污水,排污者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月进行核定。

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以及其他无组织排放的排污者,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的抽样测算办法核定排污量。

对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排污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如实申报;逾期不如实申报的,可以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算办法直接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核定和征收。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核定和征收。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污费的核定和征收。

中原油田、河南油田的排污费由油田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征收。

核定和征收排污费应当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稽查。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足额征收;逾期仍不足额征收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核定和征收。

第九条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需要申请减缴、免缴排污费,或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需要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按照《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省辖市、县(市)国库部门应当将所收缴排污费总额按10∶10∶80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和本级国库,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全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环境保护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环境保护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十二条排污者需要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上一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已有处理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排污者逾期不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核定、征收、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00: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排污费相关文章
  •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共24条,最新版为(1992年6月8日豫政文〔1992〕122号),修订时间为2011年01月21日,修订文号为省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一、营口的出行政策一、8月2日起,将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淮安市盱眙县、扬州市、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湖南省株洲市作为重点管控地区进行管理;将河南省驻马店市、湖北省荆州市、北京市房山区作为重点关注地区进行管理。二、各地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屯要立即开展网格化排查,对7月19日后从上述重点管控地区来(返)营人员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限至来(返)营后满14天,期间第1、4、7、14天进行核酸检测(双采双检),必要时进行血清抗体检测;8月2日后从上述重点关注地区来(返)营人员须提供抵营前48小时内
    2023-03-25
    210人看过
  •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5-10-12【实施日期】2005-10-12【发布单位】【文号】粤府〔2005〕92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使用我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核准的海域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缴纳海域使用金。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域使用权转让金和海域租金。海域使用者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海域使用权时,应缴纳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域使用权人将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的海域使用权转让或出租时,应缴纳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或海域租金。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征收。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受标准上限限制。第四条海域使用金按项
    2023-04-22
    200人看过
  • 排污费征收程序
    排污费的征收程序(一)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单位及个体经营者,都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等项内容等。1、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主要按以下两步进行。第一步是做好排污申报登记的准备工作,即准备好申报的实施方案、申报表、申报说明、申报要求等。并同时到水源、能源、统计、环境监测等有关部门收集各种有关资料与技术数据,为下一步核定提供基础依据。第二步是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这一步主要由排污单位来完成。排污单位根据领到的申报表、申报说明和申报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2、排污申报范围要求所辖区内所有的排污单位均应申报登记,但一般把排放污染物数量大、浓度高、污染严重的单位或
    2023-04-21
    333人看过
  • 环保排污费征收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一、排污许可证变更法人怎么办理关于排污证法人变更说明的具体内容如下: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或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需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委托书(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2、《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如到期年审还需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加盖企业公章,网上申报时上载表格C文档)3、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历次环保审批资料(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意见)复印件;5、历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核准意见复印件;6、上年有新增扩建、改建项目的,需提交新增扩建、改建项目的环保审批批复意见和治污设施验收意见;7、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厂房被贴了封条要怎么办
    2023-03-19
    470人看过
  • 江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鉴于国务院已对征收排污费的管理办法作出了新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江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作出修改,并对有关条款作出补充规定。一、为加速治理环境污染,便于排污费的管理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所有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限期治理,并按规定直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一律实行二、八分成办法,其80%作地、市、县预算收入就地交库;20%作省级预算收入就地解缴省金库。二、纳入地、市、县预算收入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地、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凡交纳了排污费的单位,可直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保补助资金。三、纳入省预算收入的排污费,主要用于补助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环境保护业务活动补助费(包括污染源监测、调查、研究、环保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奖励等,以及5万元以下的监测业务用房、零星小型
    2023-04-24
    146人看过
  • 河南省排污费审计违规违纪金额45856.89万元
    近日,省审计厅公布了对省本级及18个省辖市158个县(市、区)2007至2008年度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审计查出违规违纪金额45856.89万元,占审计资金总额的24.5%。欠征、欠缴、缓缴现象严重审计发现,排污费欠征、欠缴、缓缴现象严重,未能及时足额征收到位。经审计,全省排污费欠征、欠缴、缓缴19975万元。如2008年洛阳市欠缴排污费4004万元。2007至2008年周口市欠征排污费1175.8万元。挤占挪用排污费审计发现,省辖市及所属县(市、区)普遍存在挤占挪用排污费问题,基本用于环保部门的超编和临时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办公经费、工作接待等方面,吃排污费现象依然存在。如平顶山市挤占环保专项资金1084.9万元。部分市、县滞留项目资金审计查出财政滞留1129.9万元。如在对部分省级环保投资项目抽查中发现,部分市、县财政滞留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155万元,其中鄢陵
    2023-04-24
    470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排污费
    相关咨询
    • 河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29
      根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必须及时足额征收。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20条什么内容?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4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 第23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何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1
      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02
      目前的话河南省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有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13条是如何规定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