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行业,如果一个企业能够垄断所有的经济交易所,不仅垄断商品的质量得不到保证,而且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这种行为在更大程度上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多项反垄断法,《汽车反垄断法》就是其中之一。《汽车反垄断法》全文是如何规定的呢。汽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促进经济增长、技术创新、就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防止和制止汽车行业的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和经营者合规成本,促进科学有效的反垄断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促进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汽车是一种由动力驱动或牵引,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它是用来运送人和货物,拖人和货物,并为特殊目的。它可以分为两类:乘用车和商用车。乘用车和商用车的进一步分类请参考相关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型式术语和定义》)
2.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由新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二手车是指交易的汽车,所有权从登记转移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4.汽车供应商是指提供汽车的经营者,售后配件和用品,包括:
(1)汽车制造商
(2)由汽车制造商设立或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
(3)从事汽车批发业务的汽车进口商
<5.零部件供应商是指生产或提供初始装配件和售后服务的经营者汽车经销商是指独立于汽车供应商从事汽车分销和服务的经营者。实际上,汽车经销商可以同时承担汽车修理厂的角色,但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也可以分离开来,最终用户是指机动车所有人(以机动车登记证为准)和其他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如汽车承租人)。在汽车售后零部件和用品方面,包括:(1)购买该产品的机动车所有人和其他有合法使用权的人;(2)将该产品用于维修而非转售的修理者按用途分类,品牌、供应渠道和质量标准,包括初装件、双标准件、售后件、原厂件、同质件、,etc
(1)初装件是指用于新车生产和装配的零件
(2)双标准件是指标有商标的初装件和售后零件,汽车制造商和零部件制造商的标识和零件代号同时
(3)售后零部件是指安装在汽车上,用于更换汽车初始零部件的产品,包括汽车所需的润滑油,但不包括燃料(4)原厂零部件是指汽车供应商或汽车供应商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的售后零部件,使用汽车供应商的品牌或汽车供应商指定的品牌,按照汽车初始装配零件的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同质零件,也称为同等质量零件,指已取得相关认证,质量不低于汽车初始零部件的售后零部件,但不包括原厂零部件。维修技术信息是指车辆诊断所必需的技术信息的总称,检测和维修,以保持或恢复车辆出厂时的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确保车辆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关联市场的定义是一条长长的产业链,上、中、下游业务种类繁多。关联商品市场和区域市场的界定,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关联市场界定的指导意见》的一般原则和方法,考虑到汽车产业的特点和个案的具体情况,界定汽车产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是替代分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研究需求替代,然后研究供给替代。例如,汽车分销包括批发和零售。批发由汽车供应商面向经销商,零售由经销商面向终端用户。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将汽车批发零售市场界定为相关的细分市场;汽车分销市场可以从供给替代和需求替代的角度进一步细分,汽车售后市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售后零部件分销市场和售后维修市场。在汽车售后市场中,某一品牌和车型的售后服务要求是以该品牌和车型的售后零部件为基础,以该品牌和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为基础完成的。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角度看,汽车售后市场的兼容性和锁定效应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汽车品牌已成为界定汽车售后市场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第二,垄断协议(1)垄断协议的禁止与豁免(1)反垄断法基本规定第13条禁止横向垄断协议,第14条禁止纵向垄断协议,第十五条规定了垄断协议的免责条件。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声称其协议不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首先需要证明其协议属于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除“为保护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合法利益”和“法律、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两种情形外,经营者还应当证明其协议不会严重限制有关市场的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为了证明该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经营者可以评估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力。评价经营者的市场力,可以参照《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列的因素。协议能否让消费者分享由此带来的利益,可以从降价、提质、技术创新、技术升级等角度进行评价,经营者依照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免除垄断协议的具体程序,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有关指引另行规定,以降低垄断成本行政执法和经营者的合规成本,本指南列举了无重大市场力的经营者设置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的一些情形,可以推定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证明,这种情况通常可以提高配送服务质量,提高配送效率,增强中小经销商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一般不会严重制约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使消费者能够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从而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要求
设定一个固定的市场份额标准来评价经营者是否具有重大的市场支配力,并不一定合理、科学和可操作。然而,以纵向协议的竞争评价为例,执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表明,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份额不足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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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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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全文内容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0呵呵,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的观点来看待。垄断定义为: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买者垄断(Monopsony)则刚刚相反。垄断者在市场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调节价格与产量。首先,假如生产一个手工制品,人们零散的也能生产出来,然后拿到集市上面去卖。开始大家都很好,相安无事。突然有个人就引进了大机器进行批量生产,货品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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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2参考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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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2答:《反垄断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l/2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l/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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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是反一切垄断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25反垄断并不是反一切垄断,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认识国内市场的垄断和竞争,准确把握国内的市场结构,更要把握国际市场结构。在国内特定市场准入开放的前提下,即便国内市场上存在高度集中(甚至是绝对支配)也不应当视为垄断。在不存在 进入障碍的情况下,绝对的支配地位只能是一种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