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青海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采购实行供应商资格审批制度;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供应商参加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批。
第四条供应商要获得省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应向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及以下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三)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当年的验资报告。
(四)企业的经营业绩。列举主要业务对象1-2个。
(五)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颁发资质证明: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能提供政府采购所需物品、服务及相关售后服务;
(二)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具备必须的生产经营设施,有较雄厚的资金、技术人员和管理经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三)生产企业要对产品生产制造的合法性、使用过程的安全性、操作技术的可靠性及售后服务等负全部责任;
(四)从事专卖销售和代理销售的供应商,必须持有由生产厂家或销售总代理提供的书面授权书、委托书或证明文件。
(五)从事接待服务行业的必须持有消防安全证明、特准行业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防疫许可证。
(六)履行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义务。
第六条省外供应商也可持当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颁发的资质证明,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无误,参加省级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否则申请无效;对已获得省级政府采购资质证明的供应商,一经发现其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合法,取消其资格。
第八条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获得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资格的供应商建立供应商资料库。
第九条供应商资格有效期为两年,期满重新审验;未审验的,将视同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条对经过多次采购实践证明有良好信誉和履约能力的供应商,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以后的采购业务中可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供应商有垄断市场、垄断价格等行为,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利益,向采购人员、招标方、评委等行贿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三年内不得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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