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暂付款必须填写暂付款支出凭证(简称借款单)。借款单上应写明借款单位(或借款人)、借款日期、事由、列支项目、金额。批准人、经办人、借款人必须亲笔签名,由借款人本人到财务处办理,汇款的必须明确填写收款单位需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借差旅费必须同时填列审批表。(二)院财务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借款单所列各要素填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审核暂付款支出的合理性以及资金落实渠道和数额,对于资金不落实和超支项目一律不得办理。(三)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借款单支付现金或开具银行付款票据。
暂付款(借款)催收工作流程
暂付款(借款)催收工作流程
1、每月15日之前,暂付款催收管理人员从财务系统中统计逾期三个月借款名单,制作催款单。
2、暂付款催收管理人员将催款单分发至学校收发室各学院、部门的信箱。
3、各学院、部门及时将催款单交至暂付款经办人或借款人手上。
4、暂付款经办人或借款人收到催款单后,在每月月底之前前往计财处核算科办理冲销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冲销的,借款人应及时向计财处会计核算科说明理由,商讨解决办法。对接到的催款单有疑问的,应及时到计财处会计核算科核实。
5、次月5日发放工资之前,暂付款催收管理人员根据逾期三个月借款名单中仍未冲销的部分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冲销手续的,制作逾期借款人员扣款名单。
6、暂付款催收管理人员将逾期借款扣款人员名单交会计核算科核对,核对无误后交计财处处长签字,最后交计财处工资管理人员扣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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