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07:40:07 337 人看过

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一、女儿已结婚给她买房想写女儿名字怎么办

女儿已结婚给她买房想写女儿名字,可以写赠与协议,并注明只赠予给女儿一人。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其余款项,如果该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该房登记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方子女配偶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主动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女儿名下,属于赠与合同。赠与人拥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房屋作为不动产的权利转移为登记,房屋已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还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即使不动产已经变更登记,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可以撤销吗?

(1)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属于双方共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

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孩子所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订相关协议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虽然法律赋予当事人诉权,但如果主张方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维护协议的效力。

(2)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因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为撤销依据。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债务承担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并不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就当然有权撤销赠与。

(3)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掺杂了复杂的感情因素,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不能简单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应着重从是否有违当事人真意、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进行考量,并且根据规定,该请求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即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超出此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自愿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

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且已经婚姻登记机构予以确认,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在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书后,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离婚协议书就生效了。因为离婚协议书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书。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赠与,是夫妻双方基于身份关系和婚姻关系而作出的一种财产分配,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后,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后,如果一方不按协议书履行,另一方可以据此提起诉讼,协议的内容往往会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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