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反诉的条件:
首先原告与被告是反诉案件的直接厉害关系人,且反诉的被告身份明确,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应的诉讼请求,受理本诉案件的法院有受理反诉案件的管辖权(除非反诉案件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且反诉案件与本诉案件必须使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原被告基于同一事实理由产生的诉讼请求。
二、提起反诉的期限:
我国对此期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在被告答辩期间提出反诉是最适宜的时期,最迟提出的时间以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进行提出。但是根据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相关现实情况,某些案件进行法庭审理时之后,还可能存在重新收集到新郑证据,或者是出现新的证人,且某些案件本身事实比较复杂,涉及标的额较大,在一审辩论终结后,也可以允许被告提出反诉。如果一味追求案件办案效率而不允许被告提出反诉,可能造成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执行,而如果直接受理反诉,可能在反诉得到支持情况下,本诉与反诉相抵消,最终案件直接得到解决,更好的节约了,司法资源。所以一旦遇到这种情形,法官根据自由裁量,为案件审理执行做充分考虑,可以允许被告在一审案件判决或者裁定之前提出反诉。
三、受理反诉的结果:
1.法院受理后的工作,本诉的的诉讼当事人地位进行兑换,也即本诉被告变成反诉原告,法院再向当事人送达反诉的诉讼文书,并给予一定的举证和答辩期限。注意本诉的诉讼程序与反诉的诉讼程序要一致,本诉与反诉可以一起开庭,也可以分别开庭,可以一并审理,并且判决。同时反诉具有独立性,不依附于本诉,即本诉撤销案件之后,反诉不自动撤销,如果反诉原告不申请撤销案件,那么反诉案件将继续审理。且反诉具有一定的对抗性,表示进行反诉后,可能导致本诉失去意义,或者说反诉可以吸收,吞没本诉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致使本诉主张得不到支持。
2.缴纳诉讼费,其缴纳标准按照申请的诉讼标作为标准进行记算,由反诉的原告先行垫付。
四、不受理反诉的结果:
案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如果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反诉申请,经法院对审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反诉当事人收到法院提出的不予受理反诉裁定,而该反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那么申请反诉当事人可以就该裁定向上级法院上诉,或者另案进行起诉,另诉后就该诉讼请求以作为新的案件进行审理。反诉一般只能在一审案件中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二审或者是再审中进行提出,法院可以就反诉和本诉进行调节,如果调节不成法院则不予受理。其原因是为了不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因为反诉也具有独立的诉请,其应当享有完整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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