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什么,设立需要注意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1:42:46 444 人看过

何女士和马先生婚后购买一套二居室登记在男方名下,后夫妻二人离婚,儿子归何女士抚养,但何女士收入较低,遂请求保持现有居住状态至儿子高中毕业,法院根据双方意愿判决何女士与儿子在其子高中毕业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对于小何的主张,我国法律称之为居住权,指的是享有对他人房屋占用、使用的权利。

本案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考虑到婚生子正处于高中学习关键时期,女方无固定收入且无其他住处,双方均同意条件成熟后再行分割房产,所以法院不持异议,并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子高中毕业前,上述房屋由女方与婚生子共同居住使用。

那么居住权是什么,又是如何设立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当居住权消失后,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即返还给房屋所有权人,恢复其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从而节约了诉讼成本。

而如何设立,《民法典》第367条有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而居住权设立的期限可能大家会比较关心,一般来说呢,如果是离婚纠纷设立的居住权,除当事人同意终生居住以外,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可为居住需要事由消失或者居住权享有者再婚等。

居住权有何作用?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居住权与所有权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居住权仅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而并不包括处分。但是居住权的作用可不小,即使房屋日后进行买卖,或者抵押登记,其他权利人(比如继承人、买受人)也必须尊重先前的居住权人,而不能要求其搬离房屋。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也分为主要的三种,即以书面合同方式设立、以遗嘱方式设立,以及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

但是最后要提醒您的是,只签订居住权合同并不导致居住权生效,还需要进行居住权登记,避免因未登记导致居住权未生效而影响自身权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1: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居住权相关文章
  • 设立居住权需要怎么做?居住权适用哪些情况
    妻子死后留下遗嘱,婚前房产归弟弟,但是丈夫再婚前仍有权居住,这是怎么回事?近日,武汉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落下帷幕,也让我们见识到这项《民法典》新增权利的威力……》》案情回顾2006年,许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月,身患重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辞世后,将她和丈夫居住的房屋(经查属许女士的婚前财产)赠与给弟弟,但李先生再婚前仍有权居住其中。2016年,许女士病逝。之后,妻弟许先生与丈夫李先生因许女士遗产问题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时至2021年初,李先生发现所住房屋被妻弟许先生挂在网上出售,他担心房子被卖后不能继续居住,遂到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之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目前李先生在律师陪同下,已办理完毕居住权登记手续。由此带来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即便妻弟许先生将该房屋卖掉,李先生再婚前仍有权居住其中。综上,根据《民法
    2023-04-10
    301人看过
  • 什么是监视居住,适用监视居住注意什么?
    一、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限制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相关司法解释及行政规章均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加强执行工作。但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容易忽视犯罪嫌疑人及他人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只追求结果,不重视程序;只注重打击,不考虑保障;同时司法人员对异地监视居住折抵刑期也存在不妥。对此,笔者认为对监视居住适用、执行需进一步规范。二、适用监视居住注意什么(一)监视居住适用过程中不能侵犯第三者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绝大多数是与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这就导致生活在这个住所里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也处于监视之下,他们的生活隐私也受到了一定
    2023-03-17
    325人看过
  • 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居住权,是指特定的公民在自己依法占有的房屋内因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使用房屋的权利。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体现了房屋的居住价值,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一、居住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第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第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第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第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第五
    2023-03-21
    319人看过
  • 在设立分公司时,需要注意什么
    在设立分公司时需要注意的事项:1、分支机构无注册资本,需在注册信息部分备注;2、法定代表人在分支机构中一般也叫做负责人;3、分支机构无股东,对应的是总公司,在叙述业务的时候要准确描述;4、分支机构也属于非独立法人,是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一般不会有独立的财务核算部门。一、办理分公司在设立时要注意什么?在设立分公司时需要注意的事项:1、分支机构无注册资本,需在注册信息部分备注;2、法定代表人在分支机构中一般也叫做负责人;3、分支机构无股东,对应的是总公司,在叙述业务的时候要准确描述;4、分支机构也属于非独立法人,是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一般不会有独立的财务核算部门。二、分公司是指什么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没有企业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由于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实际占有,
    2023-02-08
    68人看过
  • 在设立分公司时,需要注意什么?
    1、概念区别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区别: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从增值税上看,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2、作用企业的分支机构间经常会发生货物移送的行为,总机构为了避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以及后来的补充规定国税函[1998]718号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
    2023-05-02
    279人看过
  • 居住权怎么设立,设立居住权适用哪些情形?
    一、居住权怎么设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单说,房屋所有权人在为你设立居住权后,你有权居住、使用该房屋,其设立期限可以是10年、20年,也可以是终生。那么居住权该怎么设立呢(一)订立居住权合同根据《民法典》第367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限;(5)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但是你们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要记住,设立居住权要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二)遗嘱设立《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这个法条是什么意思呢类似案例中许女士的做法,遗嘱人生前可以在遗嘱中明确为特定对象设立一个居住权。遗嘱人死
    2023-04-11
    415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居住权
    词条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居住权
    相关咨询
    • 居住权设立需要什么条件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23
      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 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双方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居住权登记。 第 二、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如何设立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4-12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按照居住权合同约定,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除当事人直接另有约定的,居住权一般无偿设立。此外,设立居住权应当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
    • 居住权设立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8
      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 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双方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居住权登记。 第 二、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设立居住权需要什么文件、手续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24
      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设立居住权有所有权人可以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设立登记。
    • 居住权的设立有什么要求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4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