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和马先生婚后购买一套二居室登记在男方名下,后夫妻二人离婚,儿子归何女士抚养,但何女士收入较低,遂请求保持现有居住状态至儿子高中毕业,法院根据双方意愿判决何女士与儿子在其子高中毕业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对于小何的主张,我国法律称之为居住权,指的是享有对他人房屋占用、使用的权利。
本案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考虑到婚生子正处于高中学习关键时期,女方无固定收入且无其他住处,双方均同意条件成熟后再行分割房产,所以法院不持异议,并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子高中毕业前,上述房屋由女方与婚生子共同居住使用。
那么居住权是什么,又是如何设立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当居住权消失后,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即返还给房屋所有权人,恢复其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从而节约了诉讼成本。
而如何设立,《民法典》第367条有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而居住权设立的期限可能大家会比较关心,一般来说呢,如果是离婚纠纷设立的居住权,除当事人同意终生居住以外,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可为居住需要事由消失或者居住权享有者再婚等。
居住权有何作用?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居住权与所有权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居住权仅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而并不包括处分。但是居住权的作用可不小,即使房屋日后进行买卖,或者抵押登记,其他权利人(比如继承人、买受人)也必须尊重先前的居住权人,而不能要求其搬离房屋。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也分为主要的三种,即以书面合同方式设立、以遗嘱方式设立,以及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
但是最后要提醒您的是,只签订居住权合同并不导致居住权生效,还需要进行居住权登记,避免因未登记导致居住权未生效而影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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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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