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各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具体来说就是由可能加害的房屋住户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对于物业公司来说,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首先是民事赔偿责任,其次是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一、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各方举证责任的分配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各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具体如下:
1.可能加害的侵权人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若不能证明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证明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能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首先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案件中的高空坠物的责任主体是应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还需要承担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可知,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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