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含义与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3 08:59:16 178 人看过

一、地役权的含义与特征

地役权的含义是为自己的不动产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利益;

3.地役权是根据合同设定的。相关内容:地役权的形式、通过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了达到自己的土地而将他人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的地役权。

二、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有什么?

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

4.抛弃。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人若放弃其地役权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如果地役权设有期限的,那么期届满的地役权归于消灭;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若附有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三、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

4.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

5.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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