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14:02:40 115 人看过

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

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股权因被强制执行等原因予以拍卖的,公司股东可以主张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非股东竞拍成交后;

其不得请求以拍卖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流拍重新确定底价,公司股东主张以新确定的底价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购买,公司,有限,股份,股票,交易如果对于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其中两个股东互相约定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这种约定有效吗

(因为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从而可能对其他大众小股东造成利益损害)。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是有限责任的哈。理论上:股份公司是股票自由买卖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存在优先购买权,是由其封闭性、人合性决定的;股份公司强调公开性、资合性,所以没有优先购买权存在的基础。之所以将股权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并形成为股票,就是为了配合自由交易的便利。实践上:上市公司的股票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而交易所多采用集中竞价制度,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一旦竞价成功则由电脑配对即时完成交易,不可能设想这时候再有一个人进来主张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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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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