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07:04 343 人看过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89年8月29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略)

(89)国税地字第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二)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三)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四)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五)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二)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三)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四)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三、除一、二两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为了照顾石油生产单位近年来的实际困难,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0年底以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对其他用地,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应与邻近的县城、建制镇基本一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9: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总公司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地税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因此,国税局受地税局委托,为地税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应当使用地税局的征收票据。为有利于国地税密切协作,加强税源管理,经研究,现将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税款的票据使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使用地税局征收票据;如经当地国、地税局协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国税局票据。使用地税局征收票据的,由主管地税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主管国税局应当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
    2023-06-10
    325人看过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函[2005]58号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4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6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便》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2023-06-10
    130人看过
  •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京单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税务局发布文号:市税三[1989]796号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铁道部094号联合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现就铁道部所属在京单位(含北京铁路分局所辖各单位)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北京铁路分局及其所辖各货运车站,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一)北京铁路分局所辖各货运车站为计算和代扣印花税的单位,北京铁路分局为代扣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铁路部门自身货运凭证汇总缴纳手续,亦由北京铁路分局统一办理。(二)鉴于目前以运单汇总纳税存在一定困难,现确定铁路货运的应税凭证为运单所对应的铁路货票。货票中承运方的报告联,作为计算汇总缴纳和代扣汇总缴纳的原始凭证;托运方的报销联,作为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三)在货票费别栏目中增列一项\印花税\项目,货运车站在收取运杂费的同时,按运费的万分之五代扣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税款,填
    2023-05-03
    346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税收和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税收和使用票据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17日国税函发[1995]156号通知《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业务的预收款问题的规定,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将预收定金做应税收入处理,并计算缴纳营业税;关于票据使用问题,今后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业务不论是预收款还是预收定金一律使用专用发票,不再使用资金往来收据。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的方法问题。考虑到本市的实际和房地产开发业务多采取预收款方式,经研究确定: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开具发票的收款金额(不包括以代收单位名义开具的代收款金额),依此计算缴纳税款。当业务项目完结时,按经营房地产业务的实际收入进行税款清算,多退少补。开发公司的营业税应按月计算缴纳。三、关于拆迁
    2023-04-22
    91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2023-06-10
    79人看过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渝地税发〔2008〕125号发布日期:2008-6-12执行日期:2008-6-12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六月十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报关行业税收征管,规范报关代理企业的发票使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决定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式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启用时间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联次、规格《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为电脑四联
    2023-06-07
    447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税务局,成都、南京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为做好此项工作,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商定:(一)为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合作。(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籍定100号文件要求,加快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及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的步伐,及早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三)各级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应根据《条例》规定的精神,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测量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组织测量的,以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
    2023-04-22
    350人看过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8-02-16生效日期:1998-02-16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地税一[1998]8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1号《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一、邮电部门公用电话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以每部话机用户通话实际通话量所计算的收入为准,不得扣除支付给代办点的代办费金额后作为计税依据。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电部门设置的公用电话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中对属街道里委托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三、对未经邮电部门同意,本市私人、小卖店及其它单位利用私人或单位电话,从事公用电话业务取得的话费收入,应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申报不实的,可由主管税务分局核定征收。四、根据沪地税一(1996)
    2023-05-05
    33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现将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劳服企业资格年度检查制度。我市各级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的劳服企业资格进行年检。关于新开办劳服企业的资格认定仍按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京劳企发字(1994)368号)执行。二、年检的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接受年检。凡年检合格的企业,并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三、年检的时间: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于每年的第三季度进行(1996年需在8-10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年检机关不能如期进行年检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劳服企业当年年检的时间及有关事项;如
    2023-06-10
    171人看过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颁布文号】苏地税发[2000]41号【颁布日期】2000年04月18日【实施日期】2000年04月18日【时效性】有效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税发[200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出租柜台部分的房产价值,可根据出租柜台所占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比例来确定。二、如房产或柜台租赁收入中包含代收费用及其它物品的租金收入,凡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并在财务上分开计算的,可在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时予以扣除;否则,应全额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2023-06-10
    459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5]14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五年一月十三日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5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人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产品生产、销售特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三条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
    2023-05-03
    352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8-21生效日期:2003-08-21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2]67号东城、西城、宣武、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对中央汇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营业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规范营业税纳税申报,是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保证营业税收入的基础。各局应加强组织领导,将营业税纳税申报管理与加强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相结合,认真做好《申报办法》的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二、为加强营业税基础管理和税源监控分析,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如下申报资料:(一)《申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至(十二)项所列申报表及明细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明细表,一式二份);(二
    2023-05-05
    423人看过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深国税办转字[2003]86号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3.07.14.国税函(2003)8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动)《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3)115号)。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对将中移动及所属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税前扣除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中移动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自有用户免费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
    2023-04-24
    205人看过
  • 江西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
    发布部门:江西省税务局发布文号:赣税发[1994]19号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6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校办企业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一、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范围只限于教育部门普教性学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不包括私人办校和各类成人学校所办的校办企业。三、保留校办企业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1、校办工厂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应税货物,凡属于本校教学、科研的、免征增值税,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2、小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除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外)和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1994年度免征增值税、营业税。3、对中小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
    2023-06-07
    385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总公司
    词条

    总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总公司对公司系统内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的决定权。... 更多>

    #总公司
    相关咨询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
    • 土地使用税是否属于地税局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3-19
      1、土地使用税属于地税局,由地税局征收。 2、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8
      005年规定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至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的税收负担。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此次
    • 中国税务总局关于拍卖抵税财物的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8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