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房买卖的刑事风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07:20:22 237 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出卖人与多个买受人签订合同,将房屋转让给其中一个买受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首先考虑的是谁实际合法拥有该房屋;如果该房屋未被实际占用,则应综合考虑各购房人实际支付金额的数量和顺序,公平合理地确定,网上签约是否已办理,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二是犯罪风险1、犯罪主体:大部分是销售二手房的自然人通过查阅网上的相关判决书,笔者发现绝大多数涉及“两卖一房”的刑事案件都发生在二手房交易中,被告多为自然人。毕竟,在一手房交易中作为卖方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比较有信誉和资质的。即使一房两卖,一般也容易被认定为民事纠纷。但仍有开发商因销售一房二房被判刑的案件。出卖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他人收取购房款,事后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买受人的,合同诈骗罪极易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所称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

在“一房两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需要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结构,即,行为人的欺骗——对方(被骗方)有错误的理解——对方基于错误的理解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处分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要认定“一房两卖”行为人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出卖人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买受人有错误认识,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通过案例分析,归纳出以下几种犯罪风险表现形式:非房屋实际产权人的出卖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卖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出卖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出卖人实际将房屋出售、转让给他人,并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与他人签订合同后,出卖人不履行房屋交付、转让义务,逃避、拒不退还购房款的;

出卖人明知无偿还能力,多次抵押或者变卖房屋取得贷款或者购房款的;笔者认为,以下“一房二卖”应认定为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犯罪:

出卖人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将房屋转让给一人,并承担违约责任或退还房款对他人;

出卖人虽未向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但实际已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不影响买受人的实际使用;

称为房屋买卖,但实际上是以房屋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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