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8: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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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成原因不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通常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债务承担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引起;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通常因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及欺诈、胁迫引起。
2.效力不同:前者效力是悬而未决的;后者的效力在撤销之前是确定有效的,撤销之后方自始无效。
3.是否涉及第三人不同:前者的效力依赖于第三人的行为;后者仅涉及当事人之间。
4.确定效力的方式不同:前者只需要第三人行使形成权;后者则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庭确认。
5.受时间限制不同:前者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或追认期间内行使;后者需在行为成立时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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