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不在拆迁红线范围内,我能申请拆迁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7:07:52 234 人看过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的征收和拆迁在拆迁计划范围内进行,超出征收范围的房屋不予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宣传,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根据民意作出的修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告。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不当增加补偿费;违反规定执行的,不允许赔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中止有关程序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中止期间。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房屋、土地被征收后,开发商将原用于安置的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此时,拆迁补偿纠纷如何处理?房屋买受人与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产权交换补偿安置协议,就安置房的位置和面积达成具体协议后,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由于拆迁协议中的标的房屋的安置时间早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出售时间,因此被拆迁人明确了特定标的房屋的权利是原房屋所有权的延续,优先保障被拆迁人对安置房的权利。(2)出卖人出卖标的房屋后,与被拆迁人就该房屋签订安置协议。存在以下情况:

1。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登记的,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买卖合同成立前,买受人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房屋买卖合同未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已经入住的,因为入住行为表明房屋所有人履行了拆迁协议中的房屋交付义务,房屋所有人已经接受交付并占用房屋,优先保护业主;二是购房人已入住的,优先保护购房人;三是未入住的,按照合同生效成立的时间顺序,设立合同的权利人应当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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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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