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姑山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七村民小组),原告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姑山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原告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姑山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原告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姑山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原告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姑山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组长毕×民第七组为秦×民的委托代理人,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人毕强,男,1969年12月生,汉族,农民,家住徐州市九里区九里办事处孤山村8组。
委托代理人为吕×先,徐州市云龙区铜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代理机构。
原告徐州市九里区孤山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被告毕强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经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受理后,由合议庭依法开庭审理,并于2006年12月30日、2006年1月30日公开审理2007年2月22日,同年2月28日和3月20日。原告第七集团代表毕×敏、委托代理人秦×敏以及被告毕×强、委托代理人吕×先到法院参加诉讼。本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结。原告第七组起诉:2004年1月,原告原负责人潘光在全体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毕强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被告人出租土地后,不仅不交租金,还违法在土地上建房,将土地非法转租给他人,改变土地用途。原告认为,两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因此,被告提起诉讼,裁定《土地租赁协议》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全部租赁土地。针对原告的申请和答辩,被告毕强表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姑山村委会监督盖章批准。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实际履行了协议,支付了十年的租金,也实际履行了三年,这是对的,如果协议有效,应继续履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第七组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并经对方质证:1。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主要证明原告原领导潘某未经许可与被告签订了《协议》,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法》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而被告毕强的质证表明:签订《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经过慎重协商的真实意愿的反映,所租土地为荒地,不是耕地,出租、转租土地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还履行了三年的协议,并已全额支付了十年的租金(用修建污水管来抵消)。因此,已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是有效的协议。5张照片和一份转租协议复印件主要证明:被告毕×强出租原告土地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修建6栋房屋,并将出租土地转租给王、周两人,用于机械设备维修和废品收购,改变了原告农用地的用途,违反了法律规定。这是一份无效的协议,被告已作出保证,但被告认为,将土地转租给王某和周某,用于维修挖掘机械设备和收购废品,是经原告原领导同意的,而王某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4栋房屋和我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2栋房屋,以及租赁土地上的“接待室”和“走道室”均被拆除“这也是原告负责人同意的,因此是有效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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