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是否存在验收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的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显然,《民法典》是将验收作为定作人的一项义务来进行规定的。定作人的验收义务实际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检验工作成果,二是受领工作成果。
民法合同中的验收,是指接收货物(或工作成果)的一方,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另一方所交付的货物(或工作成果)进行规格、质量、数量等方面检验,对符合约定的货物(或工作成果)予以接收的合同行为。从定作人的角度看,验收是定作人据以检验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否达到承揽合同预期的要求、保证其取得所需要的工作成果、从而实际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一种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验收是定作人的一项权利。从承揽人的角度看,定作人的验收是承揽人交付定作物(或工作成果)以取得预期报酬、实现其订立合同目的的前提,定作人的不验收行为,会妨碍承揽人利益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验收又是定作人的一种义务。
二、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验收义务的后果
作为一项法定的义务,定作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验收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自己的验收义务,就必然会导致自己承担一些不利的后果,例如,定作人的合同权益失去保障、甚至会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验收义务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或延迟接受工作成果;不检验或怠于检验工作成果;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质量异议未采取书面或其他可证明的形式。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延迟接受工作成果
无正当理由是指定作人在无法定的事由或合同约定的事由情况下而拒不接受或延迟接受承揽所交付的工作成果的行为。作为承揽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并且应当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而作为定作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承揽人的交付提供必要的配合,并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接受承揽交付的工作成果。除了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接受不能外,定作人一般只有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存在重大的质量缺陷、并取得了有关部门的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接受工作成果;否则就构成违约。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延迟接受工作成果的构成违约,会承担下列后果:
(1)承担超过期限的仓储费、保管费、维护费等费用;
(2)对于定作物的意外灭失、毁损的风险责任转移由定作人承担;
(3)经承揽人催领后仍不领取的,承揽人可以依《民法典》关于终止合同的一般规定,将工作成果提存。因提存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定作人承担;
(4)承揽人有权催告定作人受领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价款;
(5)在分批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2、不检验或不及时检验工作成果
不检验或不及时检验工作成果,是指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或者以后的合理期限内,不对工作成果进行检验或不及时检验,以致于定作人未能发现或未能及时发现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中存在的质量或数量缺陷,而对该工作成果予以受领的情况。定作人应当在受领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的同时或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检验。如果不及时检验,就不能及时发现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有无瑕疵;也就不能有效地保自己的合同权益。在有些承揽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将通过检验作为支付价款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定作人如不及时检验工作成果,也会构成违约。
定作人不检验或不及时检验工作成果,将可能导致其承担下列不利后果:
(1)承揽人不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款即关于承揽人对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承揽人承担的这种担保责是有限期的,否则承揽人将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责任风险之中,那对于承揽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承揽人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担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这种期限在承揽合同中是以“保质期”、“质量异议期”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期限,承揽人只在“合理的质量异议期限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承揽人交付了工作成果后,定作人不检验或不及时检验工作成果,以致于未能及时发现工作成果中存在的瑕疵,超过了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后,视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要求,承揽人不再对其工作成果存在瑕疵而承揽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检验通过”作为支付价款条件的,定作人不及时检验将构成违约。
一般来讲,如果定作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检验,视为检验合格,承揽人得请求定作人支付价款。但如果根据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工作成果必须通过有关部门检验的,因为定作人不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检验,导致承揽人不能及时取得价款的,定作人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或未采取书面形式
定作人对工作成果进行检验后发现有质量、数量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当在收到工作成果的三十日内将工作成果不符合同要求的情况及时通知承揽人,并要求承揽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定作人在检验后发现工作成果存在问题时,不及时通知承揽人,则可视为该工作成果符合合同要求,承揽人不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同时,定作人向承揽人所提出的异议应当采取面形式,并且该书面形式的异议是可以证明的,例如书面提交的异议经承揽人签收确认、或通过邮政专递进行邮寄、或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或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如果定作人向承揽人提出的异议未采用可以证明的书面形式,一旦双方因质量或数量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讼至法院,承揽人就有很容易否认定作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在合理的期限内就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提出异议,主张所交付的工作成果应当被视为验收合格,从而免除其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而定作人即使当时确已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在合理的期限内向承揽人提出了异议,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其请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签订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
1、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
2、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
3、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民法典》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否则,视为无效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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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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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必须存在合同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111.承揽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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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是否存在选任过失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8不存在属于选任过失。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互相承担的是一种合同责任,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因不属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定作人也不负有赔偿的义务。但在实践中,这种事故一般是以调解方式处理,建议与承揽人、租客协商调解,各自适当承担。协商不成的,可要求由受害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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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是否承揽合同中的权利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5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定作人协助的权利。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2.收取报酬的权利。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3.承揽人的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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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里面存在有偿合同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3是的。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定做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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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上诉状是如何的?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8上诉状分为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 1.刑事上诉状 是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决或重新审理而提出的诉讼书状。 2.民事上诉状 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或重新审理的书状。 3.行政上诉状 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