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撞上孕妇致胎儿死亡的责任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5 20:41:32 189 人看过

一、酒后驾车撞上孕妇致胎儿死亡

2008年6月2日上午10点多,杨某与文某两家在保显农场12队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原乐东县国营保显农场保显派出所所长钟某驾驶警车搭载保显农场保安队教导员刘某前来调解。事后,钟某应杨某的邀请到其家中喝酒。饭后,被告人钟某酒后驾驶警车搭载教导员刘某、12队统计员邓某沿314省道行至乐东县志仲镇中心小学附近时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洪某相撞,致其胸腹脏器严重损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摩托车后座搭载的妻子李某身受重伤,其腹中怀有7个月的胎儿也在抢救中死亡。经交警支队认定,钟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洪某负次要责任。2008年7月16日,被告人钟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人民币212000元,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判刑

检察机关遂以交通肇事罪将钟某公诉至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年1月5日,乐东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

三、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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