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30 02:35:00 307 人看过

一、对于承揽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二、承揽合同可以采取哪些形式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三、承揽合同的主要给付义务涉及哪些方面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

1.协助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

2.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包括:

1.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保密义务;

3.保管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义务;

4.及时通知义务;

5.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n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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