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规定,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确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据是:
①被继承人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的时间;
②医院的死亡证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
③户籍管理登记手册中记载的死亡时间。
(2)公民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宣告公民死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公民须下落不明满四年才有权提出宣告死亡申请;但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就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申请;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并满4年后才能提出宣告死亡申请。
②只有经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利害关系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利害关系的。
一、继承效力排列顺序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此,当几种继承方式发生冲突时候,其效力(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开始继承遗产的时候,要确定究竟按照怎样的方式来继承。一般情况下是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没有的话则就是遗嘱继承,然后再是遗赠,最后就是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遗产。这算是一种兜底的继承方式,通常没有前面三种继承,或者存在遗漏的遗产,那么才会以法定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遗嘱无效继承人该怎么办
遗嘱无效,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
遗嘱无效的部分,并不影响或停止遗嘱其他部分的生效及执行。
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根据这一无效部分不同的具体内容,对遗产要作出不同的处理。
比如,倘若遗嘱所处分的是立遗嘱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他所得的份额,而只付给遗嘱继承人相应的份额。
又如,遗嘱中若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配中,必须先行扣下这部分人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指定的内容执行。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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