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一项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正确地适用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也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然而,在执行工作实践中,迟延履行金的强制执行措施往往没有得到充分运用。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权利人未明确提出这一请求,人民法院不可能依职权采取这一措施;另一方面是由于旧的执行观念影响,执行人员往往认为执行难原因种种,历经千辛万苦能将主债权执行回来就算不错了,迟延履行金就往往被忽略了。民诉法关于迟延履行金的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就没有发挥其功用。这样一来,债务人便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因为没有多大压力而任意拖延履行,甚至于懈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从而影响了执行案件的效率,阻碍了执行工作的进展。
一.关于迟延履行金的立法现状
纵观各国的民事执行法都有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如法国的日增罚款、日本的迟延金、德国的强制罚款等等,在性质上均与我国大陆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相似。在我国台湾,迟延履行金被称为怠金。我国大陆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就是《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一个法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295条三条司法解释。其实际运用操作程序法律尚无具体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分为两种:一种是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支付的,其数额为逾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另一种是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时支付的,具体金额按造成的损失双倍补偿,没有实际损失的,迟延履行金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由此看来,有关迟延履行金相关法条的立法本意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有迟延履行义务行为的债务人以惩罚。迟延履行金既是对权利人的一种补偿又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惩罚。哪怕迟延一天就也应当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迟延履行金的法律功用在于促使债务人及时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同时,这一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也是民法的公平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它能给因债务人迟延履行而遭受损失的权利人以适当的补偿。
二.关于迟延履行金的特性分析。
迟延履行金是一项强制执行措施,它不同于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它以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如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是直接针对生效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而直接采取,目的在于使生效裁判内容由应然转为实然;迟延履行金也不同于妨碍民事执行的强制措施。如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是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采取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对迟延履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债务人实施的一种处罚措施。从性质上分析,迟延履行金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迟延履行金是一种私权的保障措施。权利人有自主的处分权,他们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也有权放弃对迟延履行金的强制执行请求。这一措施并不是用来直接实现生效裁判的内容,而是对债务人拖延履行生效裁判的防范,以保障私权的实现。因此,这一措施的采取必须由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执行或不申请执行迟延履行金。从某种意义上说,迟延履行金是申请执行人的私权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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