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运人的留置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1 18:31:28 312 人看过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

1、托运人的义务。

第一,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包装运输货物。

第二,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运输货物。

第三,交付运输费用。托运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运人的义务。

第一,检查运输货物及其包装。

第二,按合同约定将运输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3、收货人的义务。

第一,领取运输货物。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二,检验运输货物。

第三,支付运输费用。

二、货运托运人的义务有哪些

1、支付运输费用。这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等应付费用的,除有相反约定

外,完成运送的承运人有留置权。运送货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托运人可以免交运费,已交的可以请求返还。

2、准确提供收货人和告知必要情况的义务。

3、包装义务。凡必须由托运人包装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适宜保护货物的方法包装。

4、托运危险物品的妥善包装、警示等义务。

5、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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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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