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索赔程序
1、及时申请劳动仲裁,认定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员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员工能否申请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想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实践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除了确认争议双方具备劳动法意义下的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主体身份,最重要的是考量争议双方是否存在管理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至此,提醒各位劳动者在工作时,注意保管单位为自己出具的相关材料,以备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使用。
2、通过社会保障局,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可以自行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依据该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工伤医疗有关的病历、医疗记录等资料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只有确定了具体的伤残等级才能参照法律,更加准确地向用人单位主张最低限额的赔偿金额,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残疾在工伤中称之为劳动功能障碍,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现行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4、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伤待遇、双倍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包括: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治疗工伤符合政策的费用如治疗费、挂号费、药费、住院费、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费和康复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治疗工伤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3)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基金支付;
(5)生活护理费由工伤基金支付;
(6)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7)工伤职工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故受伤职工在申请工伤待遇的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补发的最多11个月的工资。
二、工伤待遇
伤残包括: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护理费,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
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
7、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8、后续治疗费,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交通费等。
三、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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