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考虑协议的内容来判断是否可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19:13:52 460 人看过

根据《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目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有以下四种:1.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2.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3.行政机关变更行政协议4.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协议除此之外,其他类型关于行政协议的争议不可诉。

签了三方协议可不可以辞职

根据我们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而言,签了三方协议是可以的辞职的,与用人单位签了三方协议,是可以辞职的,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只不过需要提前一个月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第十一款)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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