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行使时间有多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19:12:42 476 人看过

《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仅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特定行为,可以申请撤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一、破产清算后的重整转为破产重整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法院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

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债务人、出资人必须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已无另行申请的必要。

4、人民法院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请一经法院裁定认可,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法院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

二、管理人有权追回哪些财产

管理人有权追回下列财产:

1、在债务人财产破产程序前的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行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这部分财产追回并归还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投资者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足额实际缴纳。此时,投资者的投资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顺利实现破产程序和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应要求投资者全额支付;

3、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得的异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由管理人追回。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别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得异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经理有权追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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