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09:11:50 50 人看过

一、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主体的认定有以下三点: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二)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

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需要证明的主体资格证据有哪些

贪污罪的主体资格证据,是藉以证明行为人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证据。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证据主要由身份证据和职务便利证据两部分组成。

(一)身份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年龄、性别、籍贯、住址、职务等身份情况的证据。主要由下列证据组成:

1、居民身份证明。即《居民身份证》。

用以证明行为人国籍、性别、年龄、籍贯、居住地等个人自然情况,以及在管辖及刑事责任能力上做出判断。

2、户籍证明。即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行为人户籍情况证明等书证。

主要用以证明行为人的居住管辖及家庭情况和行为人身份,以确定案件管辖等事项。

3、任职证明。即行为人所任职务的证明材料。

用以证明行为人的工作身份,并从职务上证明其具有客观上的便利条件。

4、工作简历证明。即行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其工作简历情况证明、个人履历表及行为人的简历供述等。

第一印证其工作身份,第二从时间上印证其职务上是否具有便利条件及何种性质的便利条件。

5、委派文件及委派单位资质证明等。想知道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即:行为人系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人员的,须由委派单位出具有关的委派文件(如委任书、委派决定文件、委派人证言等),委派单位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以及被委派单位出具的行为人任职文件、证人证言等职务身份证明。

6、委托文件、委托人证言及委托单位资质证明等。即:行为人系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应提取有关承包、租赁、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合同、协议、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的具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职能的职务身份的书证、委托人证言等证明材料。如委托人系国家机关之外的国有单位的,应提取委托单位系国有单位的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等。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行政协理身份证明文件、证人证言及协管任务事项证明等。即:人民政府的指派性、交派性文件及决议性文件,行为人任职证明,学会贸易公司经营范围。交派人证言,行为人供述,其他协管人员证言等证据材料。

(二)职务便利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具有某种公务性职权、责任便利条件的证据。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职责权限证明。即:行为人职务责任证明文件(如职责规章等)、工作分工证明文件(如会议纪要、记录、通知等)、单位证明、负责人证言及行为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2、授权职责证明。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会议纪要、记录,授权委托I人证言,关系人证言,行为人供述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文件等。

3、公认职责证明。即:本单位公认行为人具有的某些职责权限的证明材料。如:惯例性操作书证、领导班子成员认同性证言、关系人证言、行为人供述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贪污罪属于刑法当中规定的特殊主体,因此作为证明行为人构成犯罪的主体证据就尤其重要。以上主体证据,仅是确定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一般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情况纷繁复杂。

三、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这两种犯罪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犯程度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在一般场合,两者的界限是容易划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发生混淆。

第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第二,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第三,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部分所挪用的公款潜逃,说明其挪用公款的故意及行为已经发生转变,不论是潜逃前的行为还是潜逃后的行为,均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应对整体行为认定贪污罪,犯罪数额为行为人所挪用的全部数额。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携带部分所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论处。至于行为人潜逃前的行为如何认定,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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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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