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计外资〔1994〕65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利用外资规模迅速扩大,有力地缓解了我国资金紧张状况,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我国的外债规模也迅速增长,其中有正常因素,也有管理体制问题。反映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表现为:有的中方单位在对外谈判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外商承诺一些优惠条件,包括;中方为外商投资的股本贷款提供担保、中方为合营企业对外贷款全额担保、外商投资按贷款方式偿还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等;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我国金融机构对外借款,但并未落实必要的担保责任,从而将外债风险转移到我国金融机构,更有部分国内金融机构利用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无需指标的政策,以为外商投资企业筹资的名义对外借款,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等。这些做法,不仅加大了中方的筹资成本和风险,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直接或间接地形成了我国债务。为严格控制我国外债规模的过快增长,加强对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83号)和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1号)的精神,现就加强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一律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规模。纳入计划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系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合营企业名义并由中方投资者为合营企业担保或由具有担保资格的中方非金融机构或由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方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担保,以外国货币形式(或表现为实物形式)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对外(包括我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长期(一年以上)融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由中方机构为其担保的对外(包括我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长期融资。二、本通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规模,由国家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借用国外贷款规模,外债承受能力及国内配套能力等进行综合平衡后按年度下达给地方、部门。地方、部门在国家计委下达的规模内,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的对外融资规模进行审批,不得突破。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企业已经明确对外融资的来源、用途等事项的,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对企业的对外融资一并审批;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在企业需要对外融资时审批项目利用外资方案。属限额以上项目的利用外资方案,由国家计委负责审批并安排相应的对外融资规模;限额以下项目利用外资方案的审批权限集中在部、委(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管理部门,不得下放。地方、部门审批这类项目后,应按“国外贷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要求填报对外融资情况。三、本通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取得国家利用外资计划规模指标后,凭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中方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提供的担保取得核准。未经核准,中方机构对外出具的外汇担保合同不能生效。本通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中方机构在办理对外担保核准手续时,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一)对外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二)对外融资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三)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四)贷款条件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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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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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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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机构担保下对外融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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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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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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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利润留成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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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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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境外投资限制的规定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26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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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对方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对外方股权的规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23外商也可通过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的股权而成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一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继续经营。这种收购股权的方式,其有利的一面是,相对收购资产的方式,税务要轻得多,一般只涉及预提所得税,所以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均采用收购股权的方式;其不利的一面是,外商作为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新的投资方,要与其他投资方一样按投资比例承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债务和责任。所以外商在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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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如何处理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1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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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能否为外商投资担保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28是否能够提供担保视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如果章程没有规定的,要视该国有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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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的经营活动中,如何缴纳外商投资企业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8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此外,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所得与这些机构、场所的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征收20%的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开始,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