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手续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的档案中必须具备《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因此,对于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是档案转移的必备要件。如此类单位未将该失业人员的相关养老保险证明整理归档,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否则应不予接收。
二、如何处理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职工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息。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应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其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缴费工资基数。
三、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是1992年1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或是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以及1993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后失业的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劳动手册》或《失业证》后,在失业期间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退休条件,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输申领养老金手续。
四、失业期间符合退休条件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失业期间死亡或在以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有何待遇
只要参加了我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无论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也无论是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本金和利息,一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另外,无论失业人员或在职人员,如果在退休或死亡的,按我市规定还可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待遇。
六、再就业后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应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转移档案关系手续,重新启封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自谋职业或非正规就业的,可以把档案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存入本市具有代办养老保险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在该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委托存档手续后,可以重新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七、失业后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有何影响
按照我市现行规定,累计计算的缴费年限至少满十五年的,退休后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如果间断缴费导致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养老金。
对于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直接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同时计发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上一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合历次间断缴费前的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进行平均化处理,取出算术平均值。这样就使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降低,相对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也将减少。所以说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将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八、失业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否需要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用人单位将其档案等转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封存养老保险手册,中止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在另行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九、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帐户转移
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须到本人原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当日出具《个人帐户关系转移通知单》。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录用单位为本市统筹范围外的单位,还需提供录用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帐号及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帐号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之日起至办理结束最长为一个月,并出具《上海市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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