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管辖的确定是由原审法院管辖。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原案当事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前述管辖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补充: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立案部门应当在收到起诉状、证据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适当的实质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起诉状、证据材料不能送达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未在送达后十日内提交书面意见的,立案部门可根据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需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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